任職一年,公司才給繳納社保,離職時,可以要求公司把前面的補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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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保法》也有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係的確立可以參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即辦理入職當月,無論是否存在試用期。

3,《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 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社會保險它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金繳費比例: 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 養老保險金= 基數×8% + 基數×22%(好像最近才改成這個比例了) 醫療保險金= 基數×2% + 基數×12% 失業保險金= 基數×1% + 基數×2% 住房公積金= 基數×7% + 基數×7%。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的30日期限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合理期限,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並非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用人單位並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那麼,什麼情況可以次月給員工辦理社保 ?大致有這幾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

假如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入職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除了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以外,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回答完畢。



他山之石598


樓主您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嚴格規定,只要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如果不購買社保的話是一個違法行為,樓主可以申請自己的主張,但是比較困難。

因為如果你之前沒有建立社保賬戶的話,那麼如果補交是沒有辦法補交的,你最多向原工作單位申請一筆經濟賠償。當然如果你之前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還是中途斷交的這些年,那麼完全可以要求你的原工作單位給你補交。

具體執行的辦法基本上是要在自己的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去執行,因為只有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才是最有效的,才是最有這個法律依據的。所以說千萬不要等到自己辦理完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再去申訴,這樣的話實際上它的法律效率就會差很多。


社保小達人


任職一年,公司才給你交社保,你是否要公司補上,這要看你和公司的任職合同是什麼時間訂立的,還要看你單位的制度是否有試用期。如果你和單位的任職合同在任職一年後訂立的,公司是不需要給你補交的,如果你合同到單位就訂立了,公司還是需要給你補交的,有很多單位職工在試用期,不給上養老保險。


山十夆和為貴


要求補沒用,如果有自覺性肯定之前就給上了,不會拖這麼久,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吧。直接協商成功的可能性很低。你起訴了仲裁了,估計它也就怕了。這個是現在私企的通病,有良知的很少


丶Material


要求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判決,提供相關手續才可以。如果你是自願的,又不想和公司發生糾紛,就無法補交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天命執著


完全可以 注意時效 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1.5倍


雪凇


可以要求的,至於給不給你補就不太清楚了,這個得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了


朕166774635


都要離職了,有必要還讓原來公司買社保嗎!放下過去才能面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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