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簽到不去新崗上班算曠工嗎?

律師老梁


感謝問答者,我是聚焦中基層管理的微管子。形成調崗因素無非有三:一是表現突出,領導點名調去某部門工作;二是工作一般,而且不服管理,至少和領導不對路,所以導致強制調崗;三是工傷原因,無法勝任本職崗位,被迫調離。


根據題主描述,推斷為第二例,調令已下,卻依然在原部門打卡,會不會造成曠工,因為具體情節具體而定。

會造成曠工,同時也不會造成曠工。但如果長期如此會不會給你扣上不服從指令,擾亂公司制度的帽子,很難得知。說會造成曠工,是因為調離流程發起審批完畢的情況下,意味著考勤自動移交調入部門考勤組,同時崗位編織一併接收,並在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說不會造成曠工,也是需要你會痛人力資源說明情況進行投訴反饋,如果調入存在嚴重不合理,是完全可以申訴調回原崗繼續任職,但說實話,沒點人脈,幾乎不可能。


微管子


警惕“調崗”、“換崗”陷阱,當你被公司強行調崗時應該怎麼辦?

在職場中,員工被公司調崗換崗的案例非常多,而且大多數都是在員工非自願的情況下被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變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

從這一條款看,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

那麼當我們在職場中遇到這類問題應該怎麼辦?調崗降薪如何維權?

關於調崗、轉崗、換崗的法律規定

1.轉崗、調崗、換崗均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雙方應該協商一致;

2.勞動者不勝任原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協商調、換、轉崗;

3.對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崗位調整,未能達成一致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4.其他情況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調崗時能否調薪

大多數被換崗的人都會面臨收入降低,不僅收入降低,換過去的崗位也是有一定壓力和挑戰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強行法規範。

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而不得以實物支付;每月支付不得按季度支付;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就必須既要遵守法定,同時還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並非所有的崗位變更都能夠做到雙方協商一致。有的公司就會對員工強行調崗,這時勞動者該如何維權呢?

遇到強行調崗怎麼辦

1.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調動崗位或降低待遇的安排;

2.如果勞動者拒絕調崗,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堅持安排,勞動者可以繼續去原崗位上班,工資差額部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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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簽到不去新崗上班算曠工嗎?

答:可以算!也可以不算!

一、如果公司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約定,合情合理,合法合規,你無任何理由,不去新崗,公司可按曠工進行處理,多次曠工後,可按照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如果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如降低了工資,調動了工作地點等等,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他們如果開除你,你可以用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兩倍賠償金!

三、無論什麼情況,公司調整員工崗位,都要盡到與當事員工溝通之責任!不可不經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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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反黑第一人


這種情形要分多種前提情況的。但大多數情況來看,是因為公司想免除勞動者的違約賠償金,故意刁難,讓勞動者知難而退,主動辭職,這樣公司就省了這筆錢了。

工作這麼多年了,在我身邊就發生過一件這樣的事,這是我親身經歷,耳聞目睹的真實事件。這是在上海永瑩輝燈具公司(臺資、曹楊路3-4號線地鐵站旁的那家)工作期間,2003年底公司有個女職工懷孕了,直到臨產前根據國家法律回家休養待產,公司人事部待其休假後立即出了份通知,對其調崗降薪,降薪幅度達一半以上。女職工收到通知後,已經在醫院待產,由於身體不方便,無法到公司爭辯。直到孩子三個月了(這三個月的工資按照新崗位工資發放),才到公司問詢,公司表示不接受也得接受,否則就請你主動辭職(省餵奶假)。女職工無法,申請勞動仲裁,那時的法律可不像現在,連這種喪心病狂、喪失人倫的行為都無法判贏,只拿回了二個月的工資的差價就離了職。嚇得我趕快主動從這家公司離職了,這種手上產品上沾滿人血、做事無人性、無底線的公司誰敢繼續幹下去呢?

所以,一般來說,公司這樣的行為就是要讓你走人,也做好了和你打官司的準備,打官司起來能省一部分錢呢。因為一般勞動者即使會勞動仲裁(仲裁只會活稀泥,這邊少要點,那邊少賠點,拉拉平),也很少鬧到法院。其實鬧到法院勞動者基本上都能贏,我一個朋友就是因為雙倍補償金的官司勞動仲裁是判輸的,鬧到法院判全贏的。當然勞動者一般都嫌麻煩,那公司就抓你這種心理可以少賠錢。


用戶3139459365


其實從絕大部分員工的角度來說,所謂的企業調崗就是變相的逼迫離職。以前很多同學這方面的瞭解不多,所以稀裡糊塗的就被公司割了韭菜,而現在人都聰明瞭,公司還想用調崗來蒙我,門都沒有。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在企業和員工協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簽到不去新崗上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曠工。公司辭退員工的行為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經常會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薪資、工作地點等進行調整,這就要求企業正確把握用工自主權的界限。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更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如若協商不一致,單位也不提出解除,員工有權拒絕到新崗位的調整,其不到新崗位上班的行為自然也不屬於曠工。勞動仲裁部門提醒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靠拖延戰術逃避法律責任是不現實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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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工作崗位,所以勞動合同對勞資雙方都是法律約定,但有些單位為了達到辭退員工的目的,釆取了一些違法手段來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調崗就是最常用的方法,公司會把你調離你原崗位,派你到你不熟悉,和你原崗位不沾邊的崗位,讓你騎虎難下,幹也不是,不幹也不是,往往員工迫於無奈選則自動離職,而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對調崗早有明確規定,調整工作崗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為原則,禁止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但有一些調崗是法律允許的,比如勞動合同約定了調崗的條件及範圍,還有員工不勝任原崗位工作,經過培訓仍達不到標準,還有非工傷患病員工,病好後不適合原崗位工作,這些都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調崗,但有的公司以調崗是公司自主用工權為名,不協商強制調崗,違法調崗,這些情況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公司是違法,不經協商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員工可選則拒絕,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維權,但穩妥的作法是先上新崗位報到,然後以書面形式遞交公司,並寫明拒絕調崗的理由,並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就以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提供勞動條件下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學天真


調崗就是更改勞動合同,必須員工也要簽字認可,不然就是非法的,所以拒絕調崗不算曠工。

現在很多企業都玩這手,名為調崗,實為裁員和降級。

比如某大型德企把電櫃部門取消,內部說是集團需要,然後組建了另外一個分公司,把原電櫃部門人員都安排到分公司裡,聲稱如果不去這個分公司就只能被裁掉,因為整個電櫃部門都沒了,去分公司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也就是重新計算工齡,把在其他部門也想裁掉的一些基層管理人員也調崗到這個分公司做管理職位,有些比之前薪水還高,最後呢,過了一段時間,找個經營不善的藉口把這個分公司再取消掉,因為一定會經營不善,由於調崗要重新籤合同,所以賠的很少,這種情況大多出現在大企業裡。

如果真是為了工作上的需要調崗,企業應當和工作者達成協議並且儘量不要去降低應得待遇,不然我相信誰也不想接受調崗,道理很簡單,我當初來你這籤的職位就是這個,現在我不想變,誰想變你找誰去,缺人去招聘,調崗算怎麼回事,而且企業經常會用熟悉公司情況當藉口進行內部調崗,不用理他,前程是你自己的,說句不好聽的,經理只重視公司的利益,根本不會去考慮你的利益,只有你自己腦子清楚,眼睛放亮,不然就吃啞巴虧。

還有一種是個人行為調崗,比如辦公室助理,前臺,行政助理等等想去其他部門發展,比如你是個辦公室助理,平時就乾乾雜活,自己私下考了財務證,熟練使用辦公軟件,你打聽到了公司正在招個財務專員或者出納,你申請調崗,也就是個人行為的調崗一般是往上發展或者抱著多熟悉一個部門的工作的態度去調崗。



不算,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不能私自給員工調崗,如果需要那必須徵求員工的意願,所以不用擔心,如果有這種事發生,有以下辦法:

1,未經本人同意,私自調崗,可以提出勞動申請仲裁,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2,如果不同意調崗,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個必須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

總之,調崗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然後才能執行,所以不去新崗位是可以的,不用擔心曠工,畢竟那是非法的,不符合勞動法。


曦軒源


現實情況中很普遍!理想的狀態是公司真的是為了公司發展所做出的合理調整了,但事實上🙈!你猜對了了!敵人的目的就是利用連續曠工為由合理合法的辭退你!不給你安排工作!變相加班!冷落你!奚落你!讓你真的懷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很差!難道我們就任人宰割嗎!答案當然是no!!!首先我們是有合同滴人!調崗也是要要和我們協商的!而且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比如說增加生活成本給你挑一個天天遲到的地方上班,或者你無法勝任的崗位,或者明升暗降降低你的待遇等等……但是現實操作當中,這個問題要具體的分析。而不是不去打卡或者乾脆吵架一點不配合!1協商,效果可想而知是對牛彈琴了!2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有效但也不是及時雨。3當然仲裁了,一般公司心虛之後會和你友好交談,拉拉家常。調崗是把雙刃劍,如果真的符合法律規定,那麼你要小心。你的不配合會給自己帶來麻煩的!如果違法,那麼你怕什麼!從來沒有什麼救世主,自己的合法權益要靠自己的爭取!請你拿著自己的合同仔細看看當時雙方怎麼約定的,然後針對它的調崗。合理合法的老實的去工作、不合理不合法!拿起法律的武器大大方方的保護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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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換員工崗位是變向解僱員工的前奏,就是通過冷落你,羞辱你,排擠你而讓你主動辭職,而又拒絕支付賠償金的一種在實際生活中常見而又有效的方式。稍微正規一點的公司都有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對服從工作任務與服從崗位調配一般都作了相關規定。如果你不服從崗位調配就算違反規章制度,多次不服從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根據制度來對你進行相應處罰。當然前提是制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另該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產生效力也要符合法定程序才有效。如勞動局備案,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公示,經培訓,經籤領等。另調整崗位要有適當的理由或確定的考核程序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個案需專業的律師才能完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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