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後向社保局申請了失業保險,後又找到工作,接著買社保,失業金己領取涉嫌騙保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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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本就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由失業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給失業人員。題主說到“涉嫌騙保”,說的有些重了哈!多領取的,事後退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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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因此,按規定重新就業後,就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了!

為什麼會出現多領失業金的情況?

1、同一統籌地區:單位未及時給員工參保或辦理就業登記

同一統籌地區,會出現多領取失業金的情形,往往是單位未及時給員工參保或辦理就業登記所致,但事後只要按規定辦理退費即可。

保叔所在福建省(不含廈門),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新單位要續保,則必須要求員工攜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就業失業登記證》,先到所屬的就業中心辦理失業金待遇報停。之後,新單位方可操作申報參保。
保叔所在城市廈門是這麼操作,重新就業後,只要新單位為其續保或操作就業登記後,社保中心就會停止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及相關的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新單位要是未及時為員工申報參保或辦理就業登記,作為員工可能對政策不太瞭解,未及時去辦理停止待遇的領取,就會導致多領取失業金哦!

2、不同統籌地區:尚未全國聯網

但如果是在不同的統籌地區,也就是失業金領取地與新就業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由於目前尚未全國聯網, 異地領取失業金確實目前也不會影響到新就業地的參保繳交。除非個人主動向失業金待遇領取地辦理停止發放。

如何退還多領取的失業金?

那確實有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失業基金代繳的醫保費用該如何退還呢?

保叔所在城市廈門目前的做法是這樣:

在該人員第二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由所屬的社保經辦人員現場審核查實,對即繳失業保險費又領取失業金,並已由失業基金代繳醫療保險的,要求其帶上身份證、本人本地的銀聯儲蓄卡先到市社保中心失業科辦理退費手續。退費後方可進行失業金申請手續。當然也可以在出現多領時就及時找相關部門辦理退費。

由於社會保險是屬地化管理,各地操作規定都有所不同,建議向待遇領取地的社保中心(區號+12333)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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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很複雜,但肯定不會被認定為騙取失業金。

因為我們職工失業後,要想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失業保險交費一年以上;第二,非本人意願失業;第三,有求職意願。



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後,當地就業部門會按月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金待遇。

而就業部門認定的實現就業的條件,說起來也很簡單,就是辦理就業手續,交納社會保險。因為實際上,我們在領取失業金的時候,失業保險基金也會給我們交納醫療保險。而如果我們到企業實現就業,企業交納社保的話,是不可能交雙份醫保的。

如果我們交納社保,一般是自己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社保。靈活就業人員,實際上他們主要從事的是一些勞務工作,也是叫有工作的。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靈活確定是否繳納社保以及什麼繳費基數。

這些人從事靈活就業工作,不耽誤領失業金,而且青島也可以自己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還是有失業保險基金交納。

一般來講,社保基金都是以一個地級市為單位當地統籌,如果我們在當地實現就業,肯定就會社保衝突,失業金就會停止發放了。而且,領取失業金期間,單位是不能補交社保的。不過個別地區規定需要將失業金退回後,才可以由單位補交社保。

一邊領失業金一邊交社保的情況,只適用於異地交費或者當地社保系統構建不完善的情況下。一般沒有什麼影響,即使查實需要將失業金退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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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前,政府就要求你有求職意向,而且失業金也不能保證讓你養家餬口,所以在領取失業金期間能儘快就業是政府所希望的。如果必須領完失業金才允許就業就失去了失業金的初衷。

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由失業所幫繳醫保,但養老保險還是要逐年繳費,你停繳失業金領取期間的養老保險,到時你就沒有這一段的繳費年限。我們當時是規定每季度到失業所簽字即撥給三個月失業金按月領取,沒簽到的視同你放棄下季度的失業金就不撥款,但並不是說你有新的就業就不再發失業金,更不會視作騙保,因為失業金領取的時限是下崗前你繳失業保險和你工作年限的認定,和你就業不就業沒有關係,也與正常逐年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關係。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樓主您好,失業後向社保局申請失業保險,那麼這種情況如果申請失業保險並且領取失業金待遇的話,那麼按照國家的規定,你可以領取幾個月就連續直接一次領取完就可以了。

當然你在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實際上也不受任何的影響,因為你的這個失業保險本身就是代為扣繳你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的!

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下,那麼你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以後,在領取失業金的這段時間內,可以要求你新的工作單位暫時不給你繳納相應的社保,等到你失業金領取完畢之後,那麼再把你的社保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有新的工作單位給你繼續交就可以了。

實際上這種情況並不屬於騙保情況,如果說樓主實在是想按照合規依法完全合理來使用這個失業金待遇的話,那麼你在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以後,向這個社保部門申請一下,停止領取失業金待遇就可以了。


社保小達人


不!申請領取失業金是正常之事。你又重新再就業,必須停止領取失業金,這樣新企業單位才能為你繼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不然就沒有辦法投保。你中斷領取失業金,今後如果再次失業,你能然可以再次申請領取失業金。這不是騙取領取失業金。



老頑童168666666


不是騙保,是繳納了失業保險後,在失業期間應該得到的保障,與詐騙失業保險金風馬牛不相及。

謝謝《頭條問答老師》邀請。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法定條件是"失業前用人單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第45條)。

因此,樓主下崗失業後能夠領取失業金是完全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法定條件的。在樓主領取失業金期間或結束時,樓主又就業了,用人單位和本人又開始繳納社會保險,這與樓主已經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沒有關係。在一般情況下,樓主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從就業之月起,失業保險中心會自動停發失業保險金。萬一沒有停發,樓主又去領取了,這也不是騙保。當失業保險中心追回領取的失業金時,退還即可,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而騙保屬於刑事犯罪。騙保即詐騙失業保險金。詐騙罪的法定條件是"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只要樓主當時確實下崗失業並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就不構成"虛構事實"的詐騙罪法定條件。

所以,樓主勿須擔心此事,好好工作即可。萬一有一天失業保險中心通知你退還就業後又領取了失業金問題,按要求退回應退的失業保險金即可,個人不擔責。

管見了。











商世好


你正常領取失業金,這是你應該享有的權利。當你重新找到工作了,如果失業金不停止,是無法正常繳納社保的。希望對你有用!


別糾結名字只是個稱呼


請問大家,交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是指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還是有其他解釋?


sabrina張


不在一個統籌地區內,領失業金是查不到的,該領就領,該繳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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