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出去十幾年了,一直沒過戶,現在可以要回嗎?應該怎麼辦?

湛盧但飛鳥


作為一名長期和不動產打交道的小廝,有權回 答這個問題。回答這個題目的前提是把手寫的協議理解成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題主沒有寫清楚,所以只能先這麼理解了。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不動產登記效力問題。不動產物權未登記的合同效力認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就是說房子雖然沒有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房屋的產權還是您,但是已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生效。所以想要回房屋的話,買受人完全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權的。到時房屋的處置,就由法院判決處理,這也是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買賣能夠遇到的情況,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履行合同約定。

所以說,賣出去的房屋,想反悔的,基本上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這個過程也不是三言兩語能夠概括的,所以想拿回賣的房子,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那麼簡單。


sunny


首先,十幾年前同等錢的購買力比現在大的多,通俗點說,就是那時候的錢比較值錢。

你們當年手寫協議完成了房屋的交易,你也已經收下了這筆錢,但房屋未過戶,這時候再想要回此房從社會角度來說是不道德的,屬於強盜行徑。

從要回成本上來說,也不一定划算,因為肯定要走法律途徑,需要一定費用,而且要賠償對方的損失,最重要的一點是不一定打贏官司。

另外,很多的傷殺人案件都是在情緒激烈的情況下發生的,不能保證對方在極度氣憤下沒有過激行為,如果真的發生,真的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不知稻


在原則上,房子沒有過戶,還在你的名下,你有處置的權利。

但你們既然簽了協議,既便是手寫協議,簽字即為生效。另外,協議上應該有違約條例。如果涉及到違約事項,那麼按違約事項來執行。但房子已經過了十幾年了,違約金的話對於房價的漲幅來說,可能就是不值一提。在2017年房價大漲的時候,好多房東簽了合同,違約的人大有人在,他們願意賠償違約金,因為少數的違約金對於房價上漲部分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合同就是一種契約精神。既使沒有過戶,產權還在你名下,如果你想回去房子,那麼這十幾年的買房的損失,算誰的?

可是買方對房產這方面不懂,也可能是太信任你了。

關於要不要回,還有違約問題,賠償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看有沒有商量的餘地。

只能幫你到這了。


成都房產圈


如果人與人之間,丟掉道德與良智,還有什麼事不敢做呢?



戲緣女王


這樣作太不道德了,你的房子都賣出十幾年了,你還想要回來,是看沒有過戶吧,現在房子照十幾年漲了得有三四倍了,你打的算盤很精啊。

這個首先說沒有過戶,房照還是賣家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賣房子得有合同吧,且雙方都簽字了吧,那麼你要求房子退給你哪也行,但是不可能按著十幾年前的價格算了,得按現在的價格算了,實際上呢,還是你拿錢按現價又買了一套房子。

不管從哪個方面看你都是不合適的,除非你地下埋著寶貝,哪還差不多合情理了。你說呢。


焱林焱


上次看《焦點》欄目播出的內容也是關於賣房。27年前4萬買了親戚一套鄉鎮自建房,有簡單的購房協議。時隔27年後 政府拆遷 賠款200萬。原房主起訴現在的持有人,要收回房子,稱當時只是租給對方。法院認定協議無法律效應,協議無效,現任房主需將房屋歸還原房主。如果你是現任房主 作何感想?


春花秋月夢浮生丶


可以要回來,但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賠償這幾年房子漲價的差價等,反正你要回房子也佔不了便宜,別白費力氣了,還不道德。根據合同法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房屋買賣已過戶為公示環節,過戶後對方確定房屋的產權,沒有過戶房子就還是你的,但是基於合同,你要回房子過不過戶房子,屬於合同違約,要支付對方違約金或相應的損失(對方二選一)!反正一句話,你要回房子你也佔不了便宜


微名微明微銘


這個得看購房合同怎麼籤的,比如當時你的房產還有按揭,然後購買方又想接著你的按揭還,等還了十幾年還清了,人家出具轉款憑證,人家屬於正常支付房款的過程!這個是可以要求你過戶給人家,如果你不配合,人家就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拿著裁定書自己就可以去過戶了!


貴州涼都小劉哥


我還真見過那麼不要臉的畜生,我同學家20年前花幾萬塊錢買了一兩居室因為麻煩沒過戶寫了協議也一直住著,結果前年因為要拆遷了然後原來房子沒過戶的那家人厚著臉皮要房子來了,真不要臉了!還打官司了左鄰右舍都作證結果法院判我同學家敗訴[捂臉]


S_am


你太不是人了,賣了誰說沒過戶,但錢都給你了,十多年了房子漲價想要回來,打官司能要回來。但是,你可想好,那可不是人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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