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


對話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


“說實話,我給這麼多高官辯護,是有一定的壓力。這些落馬高官,他們曾經位高權重,落馬後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和他們的溝通工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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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國改革開放40週年。40年來,中國司法領域發生巨大變化,其中職務犯罪審判是重要的一個方面。

近年來,中國職務犯罪審判有哪些變化?近日,新京報記者獨家採訪了對此感觸很深的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

對話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


郝春莉從1996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至今已有22年。她曾代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案,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案,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案等眾多落馬高官案,以及央視大火案、吳英案、黃光裕哥哥黃俊欽案、原鐵道部窩案之丁羽心案等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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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國律師制度變化:“辯護權的發展和保障,是中國法治進步的縮影”

新京報:1985年你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後,曾先後在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工作,後來為什麼會選擇做律師呢?

郝春莉:我是學法律出身,一直有一種很樸素的價值觀,就是“要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為需要的人提供幫助。”就像胡適先生說的一樣——“為人辯冤白謗,乃第一天理”。如果能用所學知識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是我的人生意義所在。

1996年我開始做兼職律師,2002年從中國人民大學辭職做專職律師,創辦律師事務所至今,不管是在高校還是做律師,這種價值觀都沒有變過。

新京報:做刑事辯護是不是很難?

郝春莉:做律師難,做刑事辯護律師更難,做一名女刑辯律師尤其難上加難,很多人認為這是一項挑戰性很強、壓力較大的工作。

記得當年我辦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是師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老師,我們一起辦理了一宗涉密犯罪案件。那時我剛剛涉足刑辯,跟顧老師學習如何會見、閱卷、開庭等。

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當時閱卷到了法院階段才可以,只能是眼看手抄,工作強度很大,後來逐步發展到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拍照複製,到現在可以使用電子卷宗,幾百本卷宗一張光盤就可以了,變化很大。

在與顧老師學習的過程中,他那種富有嚴密的邏輯性以及專業化、精細化的辯護風格使我受益匪淺。

後來從央視大火案、吳英案到原鐵道部窩案之丁羽心案等,在一件件大案要案辯護中,一步步走來,我不但見證了律師辯護權利的發展與變革,欣慰的是,我們的辯護意見能夠得到辦案機關的認可、採納與尊重,達到了較理想的辯護效果。

從事刑事辯護既考驗一個人的智慧、邏輯思辨性,又考驗口才、專業知識功底以及內心修養等等,要求很高,挑戰性很強,但這也是一名刑辯律師的使命感與榮譽感所在。

新京報:你從事律師職業22年,可以說見證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治變遷的半部歷史。能否談一談中國律師制度有哪些重要變化?

郝春莉:第一,從1978年中國律師制度恢復至今,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律師制度最重要的變化是從無到有,從有到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定位不斷在轉化。

改革開放初期,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屬於國家幹部,律師事務所是國家的事業單位。1988年開始律師制度改革,允許成立不要國家經費自負盈虧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90年代初,國家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不再以所有制性質和行政級別屬性界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性質,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改制成合夥制律師事務所。1996年的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律師資格考試也改革為全國統一組織的國家司法考試。

這樣律師從體制內走向體制外,從國辦所走向合夥制甚至是個人所,律師職業也一步步走向市場化、國際化。律師的管理也從行政管理改革為行政管理和律協行業管理的“兩結合”管理體制。

現在律師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佔比較大,我也有幸作為一名政協委員參政議政。國家重大法律的修改修訂,都會徵求律師的意見。無論是社會還是主管部門,對律師工作也越來越重視。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律師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律師隊伍在壯大,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從1979年的212人發展到現在的近40萬人;律師業務領域在逐步拓展,由最初的傳統訴訟業務為主發展到現在的訴訟與非訴業務並重,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的各方面。律師還廣泛地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以及許多社會重大案(事)件的處置,例如我們律師事務所就曾參與了“馬航MH370”等多起重大案(事)件善後工作的法律服務。

第三,作為中國律師制度中的重要方面——辯護權的發展變化,體現了中國法治的進步。從被告人沒有任何辯護權,到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中享有辯護權,再到偵查程序享有辯護權,辯護權的發展和保障,就是中國法治進步的縮影,見證著中國法治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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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落馬高官選擇律師:“落馬官員在羈押中,不瞭解外部情況,會信任家屬委託的律師”

新京報:近年來你先後為周永康、陳雪楓、孫兆學等多名高級別落馬官員辯護。這類案件,通常是怎麼委託的?

郝春莉:我接的這些案子,大都是家屬找來的。他們通常選擇和委託他們認為專業過硬、責任心強的律師。

新京報:什麼情況下會指派律師辯護?指派的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郝春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濟困難、盲、聾、啞或是精神病人,以及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本人或家屬沒有委託律師,法律援助中心就會指派律師。落馬高官的辯護律師,如果係指派律師,一般要求具備業務水平比較高、有相當的辦案水平和經驗的刑辯律師擔任。

新京報:落馬高官在選擇律師時會想些什麼?

郝春莉:一是對律師專業水平、經驗的認可;二是和律師溝通交流比較順利;三是對律師敬業的工作態度的認可。

一般情況下,落馬官員在羈押中,不瞭解外部情況,會信任家屬委託的律師。陳雪楓、孫兆學等家屬來找我們,和被告人會見後,我們從法律適用、辯護策略等角度提出了專業意見,他們表示認可,就簽署了同意家屬委託的委託書。

新京報:為落馬高官辯護,有壓力嗎?

郝春莉:說實話,我給這麼多高官辯護,是有一定的壓力。這些落馬高官,他們曾經位高權重,落馬後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和他們的溝通工作很重要。

辯護過程中,他們也知道,對於沒有爭議的事實,認罪態度很重要。但對於有些有爭議的,他們也想聽聽我們辯護人的意見。我們需要把事實問題、證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吃準、吃透,再去溝通,這是非常艱苦、非常艱鉅的工作。有的時候需要通宵達旦、晝夜兼程地工作,對辯護律師的腦力和體力都提出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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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為周永康案辯護:“前後會見很多次,充分保障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

新京報:代理周永康案的時候,你們前後會見了多少次?

對話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


▲左一顧永忠、左二郝春莉(央視視頻截圖)

郝春莉:前後會見了很多次。為周永康辯護最深刻的印象是辦案機關對我們辯護工作的尊重,充分保障我們的會見權、閱卷權,以及辯護權。

新京報:你對他在法庭上的印象如何?

郝春莉: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新京報:當時你們代理周永康的案子,有壓力嗎?

郝春莉:當時時間緊,任務重,辯護工作強度很大,確實壓力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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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落馬官員認罪認罰:“很多是發自內心地懺悔”

新京報:你如何看待落馬官員在庭審時痛哭流涕、認罪認罰的問題?

郝春莉:從2016年開始,全國有18個城市開始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在量刑上適當從寬。2018年10月26日頒行的《刑訴法修正案》,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作出了專門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些落馬高官,都比較瞭解這個政策,希望得到從寬的處理。

很多落馬官員在受審時痛哭流涕,這也是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很多是發自內心地懺悔。像我代理的一些高官,在談及對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以及對父母家人的傷害時,都忍不住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新京報:落馬官員上訴的情況也較為少見,是因為什麼?

郝春莉:很多落馬官員一審後不上訴,其中大多數是因為認罪認罰,在量刑上得到了從寬的處理,就不上訴了。

新京報:

落馬高官在庭審時與庭下的反差大嗎?

郝春莉:反差還是有的。在庭審時,不管多高級別的官員,在庭審這種莊嚴肅穆的場合都會敬畏法律,嚴肅緊張。但在庭下,他們除了談案件之外,也會聊一些家常,聊成長經歷,聊思想變化等問題。

新京報:對落馬高官的辯護,你一般會採取什麼樣的辯護策略?

郝春莉:控訴權與辯護權是天然對抗的。但我認為控辯雙方是對抗而不對立,要合理、理性地辯護,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要相互尊重地辯護,這樣才能達到有效的辯護。

對話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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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現任官員的啟發:“有很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新京報:近年來,眾多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都採取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的方式。你認為有哪些意義?

郝春莉:我代理的落馬高官案件都是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我覺得一方面可以排除地方干擾、地方保護。另一方面,我們國家各地審判隊伍和業務水平是不平衡的。將重大案件指定到有審判經驗的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

新京報:這些年代理眾多職務犯罪,你覺得對在任的官員有哪些啟發或警示?

郝春莉:這些落馬高官主要是對政治規矩和法律規定缺少敬畏,對法律風險不加防範;另外一方面是平時不注意小節,沒有防微杜漸,“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再有就是缺乏監督機制。對落馬高官的審判,對於現任的官員來說,有很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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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司法改革建議:“律師執業權益保障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新京報:你認為中國的律師執業環境,還需要哪些改進?

郝春莉:這些年來,我給高官辯護時切身感受到,在各個階段,律師意見被聽取並得到相應尊重,也是改革開放四十年法治進步的具體體現,應該說,律師執業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最近也出現了新問題。有些地方會見難“回潮復燃”。會見權是辯護權的延伸,有些案子沒有按刑訴法的規定保障律師的會見權,相關法律規定都有,但執行時有很大落差。另一方面,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證人出庭難等問題現在還沒有得到較好改善,等等問題。律師執業權益保障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使得律師各項權利真正得到落實和保障。

新京報記者 何強 校對 陸愛英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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