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用戶4474589971


這種情況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殺人,認定故意殺人要有“故意”,像這種為了救自己的女兒而且是“失手”極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當時施暴者還在施暴,女兒還處於危險之中,父親救助女兒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中的特殊正當防衛,,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1)防衛行為的起因;(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劉輝律師


法院判父親有罪,這個法官肯定收了賄賂,偏向施暴者,如果連自己的孩子都保護不了,做為父親還有活著的意義嗎?法官你女兒受欺負你就眼睜睜的看著嗎?


我心依然36004


請問:動物界的老母雞都會奮不顧身護小雞,何況我們人類呢?

依我之見:‘’為救女兒‘’一一還猶豫什麼?殺死正在施暴者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無限正當防衛‘’的正義行為,被殺死的施暴犯罪者是罪有應得。不然,為父母者將會後悔遺恨終身的。

一,‘’為救女兒‘’,說明女兒正在遭遇暴力襲擊,無論是故意殺人丶傷害,還是被強姦犯罪,總之女兒一個弱小女子此時此刻正處於被暴力犯罪分子施暴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境地。此情此景,為救自已的親骨肉,還猶豫什麼?為父母者,只要能救自己的親人丶家人丶親骨肉於危難之處,‘’為救女兒‘’做什麼都是人間的正道,還猶豫什麼?

二,‘’殺死正在施暴者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正在施暴犯罪行為己經危及到女兒的生命安全了,再稍有遲疑丶再有猶豫丶再不果斷出手一一一一不堪的後果一旦出現,為父母者一一你們,將會後悔丶扼腕丶遺恨終身,‘’該出手時快出手‘’,女兒安全了,隨便法律怎麼處理。

請問一一為救親愛的女兒,懲惡揚善的法律難道會去為難正義的善良之人嗎?

三,正義的人間法律應該是維護人間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刑法》第二十條三款已明文規定:‘’對正在行兇丶殺人丶強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見,這種無限防衛權力為人們依法‘’以暴制暴‘’提供了法律武器。

善良丶守法的公民們,當自己及親人對於正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請迅即拿起‘’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武器與之進行堅決地鬥爭吧!


唐先明75443043


我記得國外有一條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作為親屬,可以不用向警方回答犯罪親人的信息,同時不算包庇。因為照顧親人的感情!這多人性化,所以,我覺得父親為了保護女兒,就算出手過分一些也算正當處置手段,不應追究責任!


雨滴001


此案不論從情從理,或者維護法律的公正尊嚴,穩定社會的安寧來說,都應歸屬於正當防衛,試想,犯罪份子侵害一小女孩,做父親的如果因為某些法律的束縛,都不能全力相救,那社會會成個什麼鳥樣。所以不管怎樣,只要是在相救過程中,造成的一切傷害理應由罪犯承擔。


手機用戶5889917914


問題不夠具體,沒有具體背景。沒法說明。怎麼個救人法?怎麼失手。如果兇手拿著刀追著自己的孩子砍,作為父親上去一拳,正好打在太陽穴上,兇手倒地,父親將孩子轉移到安全處,報警,報120。等待處理。後兇手搶救無效死亡。有監控,旁證。那這種情況大概率可以認定正當防衛的。至少公安機關不會按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這樣的罪名來提捕。最多謹慎起見先按防衛過當來報檢察院,交給檢察院和法院去判斷。像崑山那種案例公安機關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非常非常少,真是天時地利人和的結果。


子軒翡翠


應該是“為民除害,除惡務盡”,


變焦鏡


這個問題的描述不夠詳細,不好直接下論斷,但可以確定一點的是不屬於故意殺人。

不過,從“父親為救女兒”可以得知父親採取的行為屬於“施行無限防衛權”,不存在故意性,而“失手將施暴者打死”其中失手說明不存在致死的目的,從這兩方面來講,都不算故意殺人。

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上講,父親出手拯救處在危險中的女兒,都是應該支持和鼓勵的行為,而失手將施暴者打死屬於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發生在暴力持續期間,父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個別律師可能還會這樣說,如果打死對方發生在暴力已經被阻止之後,且施暴者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即便是失手,也屬於過失殺人了。)我知道括號內這一段很讓人反感,因為正常人不可能準確地判斷對方是否還存在威脅,而且在那種情況下,也不應該苛責父親的行為是否過當。

說實話,崑山寶馬男被反殺最後定性正當防衛的確令人鼓舞,但是,離不開當時的輿情和監控錄像。如果沒有這兩樣,結果真的很難說。

個人認為,在那種特殊情況下,即便存在防衛過當,也應該減輕或者免於處罰,因為法律的初衷就是懲惡揚善。


夜雨如書


誰能做到自己的親人的生命財產受到了威脅而無動於衷的?有誰?有誰?法律也是要有人性化的,否則,壞人壞事只有越來越多的再說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用戶6267583463


如果這都構成故意殺人,那這個社會就黑白顛倒了。反之這位父親要得到社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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