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興寧區法院公開宣判李洪軍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對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等的刑罰。
庭審現場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李洪軍等18人先後在南寧市以參加“消費投資”行業為名,通過拉人頭髮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要求下線繳納一定數額的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作為參加該傳銷組織的入門費,然後由上線人員瓜分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參加者申購虛擬份額最低需要申購1份,最高只能申購21份,申購第一份是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是3300元,21份就是69800元。在人員的管理上該傳銷組織採用“五級三晉制”,根據參加者及其下線申購的份額將參加人員劃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級別,有600份份額以上並有三個直接下線為經理級別的人員就晉升為老總級別。案發時,李洪軍等18人均已達到老總級別。李洪軍傘下老總級別人員已達到13人,傘下人員已達120人以上。
18名被告當庭受審
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
李洪軍等18名被告人共同組織、領導以“純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李洪軍傘下人員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情節嚴重。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攝影:興寧區法院 凌舒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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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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