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即日起实施

福建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即日起实施

11月23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原文),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

福建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即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

(五)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内容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附则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