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問題

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問題

   1.如何確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要求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未經竣工驗收但已經實際使用,實際施工人請求其工程價款就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支持。

  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2.如何界定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工程價款就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不予支持:

  (一)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設工程屬於為公益目的建設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及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建設工程屬於國家機關已投入使用的辦公用房或者軍事建築;

  (四)建設工程屬於設備安裝等附屬工程;

  (五)消費者購買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並已經辦理商品房產權變更或預告登記,或者消費者已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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