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建昌二小车祸已致5死18伤,这些死伤孩子的家属能向学校和司机索赔吗?

秦汝鹊


关于葫芦岛建昌二小重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醉的索赔问题的几点看法

11月21日中午12点时许,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第二小学校门前,一辆轿车撞倒多名学生。据统计,目前已造成5名儿童死亡(建昌二小学前班学生),19人受伤(16名该校前班学生,2名护送学生过马路的教师,1名附近居民),后该男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逃跑,现场教师当即拨打110报警。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据媒体报道,嫌疑人韩某华,现年29岁,已婚并育有一女,常年在沈阳打工,系当地一村支部书记的儿子,因夫妻矛盾,心生恶念,报复社会。

案件已经发生,救助伤者、安抚死者家属,为死者讨回公道,就成当前的重点工作。作为教育人,三水三心认为,当地应尽快启动心理干预,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受伤孩子、死亡孩子的亲属,进行心理干预,让他们尽快走出悲痛!

但紧跟着,就还有一个赔付的问题——毕竟,这个时候,唯一的安慰,就是赔偿了!

那么,受害人及其家属可否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学校索赔呢?

一,受害人及亲属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赔偿

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有网友以为,应该将犯罪嫌疑人嫁给上网孩子的亲属,窃以为不妥——任何时候,我们要相信法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绝不会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其实,在这类似的刑事案件中,除了刑事部分,还有民事赔偿部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长及其他受害者,可以向犯罪嫌人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所以,伤亡孩子的家属,完全可以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诉讼!

现在有一种怪像,只要是学生出现状况,就要找学校索赔,学校似乎已经成了无限责任公司!这是对学校的误解,甚至,这种风气如果不严加惩治,学校危急、教育危急,整个国家社会和民族都会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在此案件中,据目前的各种报道,学校并非侵权一方,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应当由侵权一方进行赔偿!其实,从情理的角度来看,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学校完全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如果要让学校来承担责任,这简直是匪夷所思!

三,案件牵涉甚大,估计赔偿金额有限

由于这起案件伤亡惨重,仅丧葬费、医疗费就绝对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如果再加上孩子的死亡补偿,估计犯罪嫌疑人是难以承担的!但不管怎样,法院应该尽快查封其所有财产,然后,依据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予以相应的赔偿。

个人以为,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角度,可以建立一个重大事件伤亡抚恤基金,在发生重特大事故而犯罪嫌疑人无法赔偿的时候,可以基于人文关怀,作出适当的补助,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有安抚每一个老百姓特别是遭到重大变故的老百姓义务!

但愿这个世界,再也没有伤害!

但愿所有的孩子,都幸福快乐!

祈愿死者安息,生者节哀!


三水三心


不管司机是什么原因和什么罪名撞向人群,肯定是有赔偿责任的,但为什么立刻要想到向学校索赔呢?真正的家长这时候想的应该不是索赔问题,而是追究事情真想和凶手责任!

10月22日中午12点半,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第二小学校门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致5人死亡,19人受伤,目前确认受伤的都是学前班学生。而肇事后逃逸的嫌疑人已经被抓获。目前在车上未搜出毒品,司机是否涉及酒驾或毒驾要等公安机关检测后确认,是故意撞人、报复社会还是其它原因,也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

不同事故原因和状态,可能会影响能认定的罪名,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比如,如果认定是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况最高是七年,有逃逸致人死亡最高是15年。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这么多人死亡,则应判死刑了。刑事罪名的事儿,我们还是等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吧。


如果非要说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肇事司机不管构成什么罪名肯定都是有赔偿责任的,这个没有争议。至于有人问到学校有无赔偿责任,那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了。我们先要看一下目前了解的案情:


有目击者称:当时奥迪车超速逆行行驶过建昌小学门口,然后学生当时正在排队通过这个路口,导致多名学生被撞飞,随后该司机并没停车下来查看,而是驾车加速逃离了现场。

据该校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刚刚是放学的时间,该校学前班一班的学生正在排队过马路,然后一辆逆行的奥迪车主就直接撞了过来,然后直接撞飞一群小学生,


按以上内容来看,是学校放学时间,组织学前班排队过马路被逆行的小车撞到,学校很可能是不存在过错的,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什么事儿和学校只要挂上关系,就要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还得依据过错来定!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截止目前死亡人数已经达5人,看到这个数字,内心已然很悲痛,想想伤亡儿童的家属,不知道他们是否能够承受得住。

从整个事件的报道来看,学校应该没有责任,毕竟已经放学了,然而,无论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而为之,家属都可以像司机索赔。

我想,应该是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家属开始索赔,做为被告的除了司机,还有保险公司,如果该车不是司机所有,车主也可以列为被告。

索赔数额如果超出保险公司的保额,超出部分由车主和司机赔付,当然车主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


秘语相传


当然要向学校和司机索赔了!

首先,有人会说:学校无辜躺枪了!其实不是的!

当时正直学校放学期间,孩子们正排队过马路,孩子们是学前班的学生,年纪较小,他们放学需要到马路对面,因此过马路相对来说较危险。视频中虽有一名老师保护,在孩子面前依然是车来车往,想必事故发生前孩子们过马路的安全措施就不到位的!应该加强放学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这个罪大恶极的司机。

不管司机是醉驾还是处于某种目的,其作出的这样的事故导致死伤这么严重,就一定要得到死刑的判决。这个司机是当地一个村支书的儿子,自家还有一个山庄在经营。所以死伤孩子的家长可以向这个司机除了要求严惩外,一定进行民事赔偿。


如意岛会理财


又一起向无辜孩子下手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太令人愤慨了!

今年以来这至少已经是第三起类似事件,上海一起,重庆一起,这次是辽宁葫芦岛。


犯罪嫌疑人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造成5死18伤,之后继续驾车逃逸,被迅速追捕的警察逼停路边当场抓获。

发生这样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在进一步的刑侦过程中排除嫌疑人根据法定应予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情形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嫌疑人被法院审判定罪后量刑必然是死刑无疑。

可是,即使从重从快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并尽快执行,也无法挽回那些不幸死伤的无辜孩子家庭的损失,充其量稍微慰藉痛不欲生的受害人父母至亲。依据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会以文明的方式执行死刑,不会千刀万剐,不冷令犯罪人感到痛苦折磨。

以上是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性质,受害人家庭原则上不能影响到审判量刑,也没必要去诉求,因为中国法律对这样严重的造成多名无辜孩子死伤的恶性刑事只要定罪量刑必然是死刑,而且会尽快执行。这与境外大多数废除或基本冻结死刑的国家不同。像去年名噪一时的江哥案,在日本审判,而根据日本法律高概率不会判处死刑,所以受害人母亲发起联名吁求,试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在中国没必要。

接下来受害家庭可以向法院诉求民事赔偿,这是他们的权利。

首先是追诉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法院接受立案没有什么问题。在这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里面,依法判罚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是一回事,判决了能不能执行,有没有效果另当别论。

一般来说,以如此恶劣和血腥的方式报复社会,屠戮无辜孩子,犯罪嫌疑人高概率是感到穷途末路,山穷水尽,以报复社会方式给自己的失败人生垫背。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能用于执行民事赔偿的个人财产估计所剩无几,作为完全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他的父母、兄弟、至亲都没有帮他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唯一有可能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是他的老婆(如果他有的语),婚姻内夫妻共同财产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部分可能会被用于执行,但也仅限于此。

至于受害家庭起诉学校,则要看学校在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过错,受害家庭即使提交诉求,法院也会依法驳回,不予立案。

从目前发布的信息来看,案发时遇害学生是放学状态,走出校门,在公共街道的斑马线遭遇逆行肇事车辆的冲撞,脱离了学校的监护范围,学校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如果遇害学生是在学校校园内遇害,那么学校具有对学生的临时监护责任,至少在校园保安方面有过错,受害家庭是可以诉求一定民事赔偿责任的。


唐映红


葫芦岛建昌第二小学的车祸已经导致了五个人死,18个人伤的事故。这起重大的恶性事故,让多少家庭感觉到了天塌下来了。可能刚刚还在和妈妈爸爸们分手的孩子。转瞬之间就离开了人世。这真的是让人很难接受的现实。作为孩子的父母,不知该是怎样的伤心欲绝了。其实不管是学校赔偿也好,或者是肇事的人赔偿也好。谁又有能力让这件事情有回天之力了?谁又能让那些孩子们起死回生呢?不管怎样,严惩凶手,这才是最重要的。至于说赔偿多些,现在真的不要考虑,也不要想太多,因为暂时的心情真的是难以形容的。那种悲痛欲绝的感觉。让我们每个人看到了都会很不舒服的。满满的全都是对那些离开人间孩子们的爱。让我们还是多祈祷这些孩子,在人来人往的天堂中。注意车辆保护生命,这才是最重要。至于说让学校赔偿或者是。该怎样赔偿的话留到以后再说吧。



伊春美食美客


现在,受害的孩子们在紧张救治中,故事愿意也调查中,谈索赔似乎还早。

这起事故发生在校外,从视频看孩子们集体过马路,就这样突然横祸飞来,场面令人十分心痛。

根据葫芦岛检察院的最新消息,目前已致6人死亡,17人受伤。

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这应以调查结果为准,目前看没有责任,赔偿或补偿可能避免不了,法律上有无过错责任这个说法。

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司机,若车辆失控导致悲剧的发生,那属于意外事故,这时的赔偿就看车辆的投保情况。若毒驾酒驾,或司机主观犯罪,此时的保险公司会免责,不予以赔偿。

现在说说司机的责任,无论酒驾毒驾,还是车辆意外失控,司机都是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相关罪名有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到死刑。此外,就是民事责任,受害者或家属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当司机负担不起民事赔偿时,社会救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震长


这起事故真的让人出离愤怒,竟然丧心病狂地驱车撞向一群无辜的小学生,造成5死18伤的严重后果!可以想象,肇事者不是心理变态,就是故意报复社会,这种危险分子还是尽早被法律清除得好。

事已至此,我们也只能祈祷死者安息、伤者康复。然而,让人更加出离愤怒的是,死伤者家属可能无法得到足够赔偿。因为本案在性质上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非过失性的交通肇事。

首先,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学生遭受学校以外的人伤害的,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然而,在这起事故中,完全属于肇事者突然冲撞,学校根本就防不胜防,因此学校不是责任承担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使肇事者买了全险,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受害者家属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极其有限,仅仅包括物质损失。具体来说,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只用赔偿丧葬费等,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只用赔偿医疗费等。不得不说,这点儿赔偿相较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目前我们只知道,肇事者韩继华经营着某度假山庄,应该还是有些家底。如果他还残存着丝毫人性,就倾尽所有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吧。


冰焰


看了新闻,愤怒从心底油然而生,出事孩子的家长现在肯定是陷入巨大的悲伤之中,如果可能,他们是恨不得扒了肇事者的皮,啮其肉,喝其血,挫骨扬灰也不能解气,也不能弥补其失去孩子的痛苦!

在当前,家长们根本没有心思去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他们就想将凶手尽快绳之以法。

不过回到问题上来,在笔者看来,学校并无责任,因为这是放学时间,学生是在校外吃饭回校途中出的事情,并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对于学校没有食堂的事情,据说正在改建,在此之前,学生也只能选择自带饭到学校或者到校外小饭店吃饭,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对于行凶者,毫无疑问他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从视频来看,他应当属于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犯罪,保险公司是拒绝赔偿的,所以学生家长只能选择向行凶者索要赔偿。但是对于故意犯罪的案件,赔偿额都是很少的,法律只认可直接的“物质损失”。比如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朱小虎,2

016年11月饮酒后开车,在南京连撞7辆车,并将一对母子撞伤致死。后来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同时驳回了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304.7万元的诉讼请求。


打虎拍蝇


该奥迪车司机开车撞向一群手无寸铁、天真烂漫的无辜儿童,造成五死十八伤,这是完全泯灭人性、泯灭良知的行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死伤孩子的家属可以对该司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国务院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53条到第58第的规定中,只有第52条关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规定仅指出:“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其中只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赔偿,而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的无证和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鉴于《侵权责任法》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通过、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上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国务院通过,属下位法,在两者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实施上的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因此,可以同时对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其双方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可能预见该司机丧心病狂的行为,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因此,就本案来说,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祝愿受伤的孩子早日康复!健康平安成长!祈愿逝去的孩子安息!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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