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發力,老賴還敢再賴嗎?

如今“老賴”不還債,竟然會與刑事責任掛鉤,試問還有誰敢耍賴?2018年2月9日,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所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趙某所在判決前主動履行了民事判決義務,起到了起訴一個、震懾一片的效果。

案件詳情

2015年8月23日,原告趙某某與被告趙某所因奶牛養殖場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經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判決趙某所停止對趙某某奶牛養殖場的侵害,拆除在該養殖場非法搭建的羊舍。判決生效後,被告一直未履行判決義務。

2016年4月11日,趙某某向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趙某所停止妨害、拆除羊舍。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限期履行通知書,但未得到回覆。後多次要求趙某所到庭進行談話,但其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做了大量說服教育工作,制定了多項和解方案希望引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終於在2016年5月17日,通過該院執行幹警的主持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趙某所出爾反爾,並未履行和解協議。

2016年6月26日,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趙某所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8月22日,張貼公告,限期趙某所於2016年9月22日前拆除在養殖場建的羊舍並騰退出場地;9月14日,拘傳趙某所,經執行幹警詢問,趙某所仍拒絕履行,該院決定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

但是,種種執行舉措對被執行人趙某所均未形成威懾,2016年9月28日,該院以被告人趙某所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移送和林格爾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7年8月23日,自訴人趙某某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訴,因被告人趙某所逃避、拒絕到庭,法院於2017年9月14日作出逮捕決定,2018年1月5日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將被告人趙某所抓獲歸案。

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所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其停止對自訴人趙某某奶牛養殖場的侵害,拆除在該養殖場搭建的羊舍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判決一年多以來,趙某所在指定期限拒不執行,且多次和解又反悔,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所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為懲治失信、促進自動履行,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我院以打擊拒執犯罪為核心,以財產申報、網絡查控、黑名單制度、司法拘留和罰款等措施為抓手,多層次、全方位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治的力度,不斷擠壓老賴的活動空間,讓他們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讓他們為逃避執行付出代價。

今年以來,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不斷加大懲戒失信力度,嚴厲打擊拒執行為,讓“拒執罪”真正成為“老賴”的剋星。截至日前,該院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6案6人,判決1案1人。在“拒執罪”震懾下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有力地彰顯了司法權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相關鏈接:情節嚴重的八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以下8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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