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兩男子受人僱請走私柴油均獲刑


廣西兩男子受人僱請走私柴油均獲刑

為了獲取報酬,廣西男子肖某受人僱請並夥同龍某等人,駕船至中越海域走私柴油入境,偷逃應繳稅款23萬餘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一審判處肖某、龍某有期徒刑均為9個月,並各處罰金4.8萬元。

2018年1月中旬,陳某(另案處理)僱傭肖某駕船出海運輸柴油,之後肖某按照陳某的指示僱傭了龍某以及李某、蘇某、林某(三人另案處理)一同出海,並將出海目的、船上人員每個月的工資和提成告知了龍某等人。1月12日中午,肖某等人駕駛一艘漁船從廣西北海市地角港出發,由肖某、龍某、李某輪流開船,向陳某指定的座標海域航行。

1月14日晚,肖某等人航行至北部灣越南海域,靠泊在一艘不明國籍的船舶旁,該船舶將二條輸油管扔到漁船上,龍某、蘇某將其中一根輸油管放入前油艙,李某、林某將另一根輸油管放入後油艙。肖某通過衛星電話聯繫陳某,並按陳某要求要100噸柴油,然後讓船舶上的人員過駁柴油到漁船上。柴油過駁完畢後,肖某等人駕船往東北方向航行。

1月15日凌晨2時許,肖某發現正被海警巡邏船追緝,立即讓龍某等人將前後油艙內的柴油排入海中、把油管和油表一起丟入海里,然後回到駕駛艙將衛星電話丟入海里。當日凌晨4時許,海警將漁船攔停並將肖某等5人一併抓獲,扣押了48786.6升液體和作案工具。經檢驗,漁船油艙內的液體均為普通柴油;經計核,肖某等人偷逃應繳稅款237045.76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龍某夥同他人違反海關管理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柴油入境,偷逃應繳稅額237045.76元,數額較大,其等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鑑於二被告人在走私過程中為獲取少量報酬、受人僱請而參與走私,且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二人均認罪服判,不上訴。

(羅鳳靈 柯光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