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怎么办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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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体标准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和条件提出了指导性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综合型三种主要类型。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有农村户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是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家庭农场的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四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五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种植业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食或经济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应在10亩以上;六是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和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制定扶持政策

2014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意见》(黑办发(2014]23号),文件中提出:“创新农业补贴方式,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水稻智能化育秧车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晾晒场、烘干设施和农机具停放场等用地,可视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实施项目资金倾斜,重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粮食仓储、购置烘干设施、改善农机装备等给予优先扶持。”各地按照省里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哈尔滨市制定了《2014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家庭农(牧)场,鼓励现有规模较大的专业种养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行业部门备案;鼓励城镇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创办家庭农场。大庆市从2014年起,市、县(区)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家庭农场,把家庭农场纳入涉农项目实施范围,鼓励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利率优惠,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并引导、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相关认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规范管理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全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对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名录制度进行了明确。全省共有5个市、

5个县出台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全省示范家庭农场达到91家。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开展了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培育树立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50个、规范场100个和标准场500个,通过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效应,规范化程度和经营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大庆市制定下发了《大庆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后期规范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肇源县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同时,全省还开发了《家庭农场管理系统》,定、名录备案、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已完成了系统测试。

(四)开展认定试点

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家庭农场的认家庭农场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分析,现在哈尔滨、绥化、大庆等地先行开展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点,对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和管理进行了探索,为全省的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了借鉴经验。阿城区率先开展了家庭农场登记确认工作,目前已为106个家庭农(林、牧、渔)场办理了《家庭农场认定证书》。肇源县从2014年正式启动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制定下发了《肇源县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全县申报认定家庭农场120个,其中种植业79个、养殖业29个、种养结合业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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