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出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孝感市出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孝感市出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經營者、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依法取得經營權的巡遊出租汽車,在核定的區域內根據乘客要求提供以巡遊載客為主的經營服務。

第三條 巡遊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鼓勵巡遊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巡遊出租車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孝感城區巡遊出租汽車具體管理工作。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市、縣公安、人社、物價、工商、質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巡遊出租汽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確定本行政區域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孝感市出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巡遊出租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巡遊汽車車輛經營權。依法取得的經營權不得轉讓。

本細則實施後孝感市城區範圍內新取得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配置。

各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方式。

第七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配置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實施方式、經營模式、經營期限等;

(二)巡遊出租汽車車型、經營服務標準;

(三)

投標人資格條件;

(四)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符合要求標準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收回車輛經營權的承諾;

(五)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第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遊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九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一般為六年,具體期限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協議中約定。

第十條 取得巡遊出租車經營權的,應當向巡遊出租汽車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申請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巡遊出租汽車技術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規定條件車輛的承諾書;

(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五)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憑《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到公安交警部門及相關部門辦理專段號牌。

第十四 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具備下列條件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一)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的巡遊出租汽車車輛;

(二)巡遊出租汽車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配備滅火器材等設施設備;

(三)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功能的智能終端;

(四)按照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誌。

第十五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經營期限內經營。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期限屆滿,原取得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自行終止。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協議及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以上的,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核減原使用車輛經營權總量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十六條 新增巡遊出租汽車,由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全額出資購買車輛,不得以個人買斷、轉包等方式變相從事掛靠經營。

第十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營運。

巡遊車經營企業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營運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照規定上交或者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計價器、標誌燈和未使用的出租汽車發票等,併到質監、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第十九條 個體經營者和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照規定註冊上崗,並由本人直接從事營運活動。

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轉包或者擅自聘請駕駛員。

第二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巡遊車車輛產權人已與巡遊車經營企業實行掛靠經營的,在單車服務質量考核達標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繼續按照原有模式進行經營,並簽訂巡遊車經營合同。

鼓勵巡遊車經營企業依法通過收購巡遊車車輛產權和兼併、重組等方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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