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藍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相關議案。

2018年11月27日,本公司(甲方)就本次非公開發行事宜與四川藍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藍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以下簡稱“《股份認購合同》”),股份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如下:

一、認購股份數量

雙方同意:乙方認購甲方本次擬非公開發行的全部A股股票(具體認購數量根據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數量確定)。

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若甲方股票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數量相應調整。具體數量由甲方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根據甲方股東大會的授權,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相關規定確定。

若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總數及募集金額因監管政策變化或根據發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調整的,則甲方股份認購數量及認購金額屆時將相應調整。

二、認購方式、價格及定價原則

1、認購方式:乙方以人民幣現金方式認購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

2、認購價格及定價原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在前述發行底價基礎上,最終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按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3、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若甲方股票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則發行價格(認購價格)應進行除權、除息,認購數量應據此作出相應調整。

三、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獲中國證監會正式核准且收到甲方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後10日內,乙方應按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要求一次性將認購資金劃入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本次非公開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但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將劃款日期和賬戶信息通知乙方,在甲方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乙方的認購資金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甲方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在乙方支付認購資金後,甲方應儘快將乙方認購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登記手續,以使乙方成為認購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限售期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中認購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認購的甲方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由於甲方送紅股、轉增股本原因增持的甲方股份,亦應遵守上述約定。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開發行中認購的股份出具相關的鎖定承諾,並辦理相關股份鎖定事宜。

限售期屆滿後,乙方因本次非公開發行所獲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屆滿後減持的,需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五、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在下述條件全部滿足時生效:

(1)甲方董事會批准本次非公開發行;

(2)甲方股東大會批准本次非公開發行;

(3)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非公開發行。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對因其違反本合同或其項下任何聲明、承諾及保證而使對方承擔或遭受的任何損失、索賠及費用,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所產生的訴訟、索賠等費用、開支)。

2、乙方遲延支付認購資金的,每遲延一日,應按認購資金總額的0.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所產生的訴訟、索賠等費用、開支)。

3、本合同項下約定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如未獲得甲方董事會通過;或/和股東大會通過;或/和中國證監會核准,不構成違約,任何一方不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特此公告。

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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