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参公单位由哪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决定?为什么?

快乐56810961


参公单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其参公单位属性事业单位性质,按理事业单位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所以必须全国人大授权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经全国人大授权的事业单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它不能独立参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公民法律意识觉醒了打官司,这类不授权的事业单位不能独立进行政诉讼,必须是它的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参与行政应诉。因为国家管理事务纷繁就给部分事业单位参与行政管理权力,这叫参公单位。编制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参公单位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社会在进步,国家管理逐步规范化,机构改革要取消"事业局"。

依法治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国人大授权的才具有参公资格,地方人大没有授权资格。那么批准参公必须国务院授权省级编办核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备案才有法定意义参公资格(机构改革后编办要划入组织部党管干部)。这是法定意义上的参公资格,当然现实社会的参公是五花八门的,这种参公不经省级编办核准报中央编办批准、国务院备案不具有法定参公资格,全国人大授权中央编办可以以法律法规授权的资格重新核消地方不规范批准的参公编制。

参公编制等同公务员。公务员行政编必须省一级编办核准编制后报中央批准后公开招录,省人社出人事令报国家人社,国家财政下拨款项,报省组织部备案。参公编制一般都是省编办核准报中央编办批准国务院备案后发布招生通告省级以上公开招录。以前是政府机构的编办逐级上报省级编办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现在机构改革编办划给党委组织部,批准是省以上报中央批准,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省以上报中央批准,应该是省以上组织部编办核准后报同级人大批复。省以上编办核准编制报中央编办核准编制报全国人大审批,报国务院备案,抄送人社、组织、财政等部门(管划拨经费和人事管理权限)。人大审批权要加强,因为现在依法治国,很多法律法规是人大立法权,报人大审批才合法。


一朵浪花17


参公不由机构编制部门决定,是由单位职能决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参公”,是指事业单位因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而不是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岗位人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参照管理公务员”,成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工资待遇、职务职级晋升等管理模式相同,也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

参公,首先是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类”职责决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三大类,唯有行政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但并非所有的行政类事业单位都可以参公,这是因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根据承担行政职能的多少,又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三种类型,只有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可以参公。因此,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审批中,行政执法类、完全类事业单位全部参公,主要类大部分参公,部分类不参公或者个别参公。

其次,事业单位是否参公,是由公务员管理机构逐级报批,由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审批的。公务员管理局,原来是人社部门的二级单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管理公务员机构与人员设置、管理等工作。公务员机构,是指行政机构、党群参公机构和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和党群机构性质是固定的,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参公,能否参公,完全是由公务员管理局逐级审核、审批决定的。其程序是先由基层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事业单位《九定方案》规定,确定其是否承担行政职能,以及是否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最终由省公务员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参公管理。公务员管理部门,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隶属组织部门管理,在各级组织部挂牌,其承担的职能没有发生变化。

第三,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事业单位由于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不再参公。原来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保留参公身份与待遇,以待事业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时,党政机构改革中,又明确将行政执法类机构确定为事业属性。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112条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因此行政执法类人员依然保留参公身份的可能性极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有可能成为唯一参公管理的事业机构。


真宁腔调


原来是人社部门审批,机构改革后,应该是组织部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