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明明沒喝酒,為何因醉駕被判刑?

「以案释法」明明没喝酒,为何因醉驾被判刑?

近日,濟南市章丘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在辦理一起危險駕駛案中深挖監督線索,以危險駕駛罪追訴章丘區首例危險駕駛案共犯,該案現已判決。

「以案释法」明明没喝酒,为何因醉驾被判刑?

案件經過

今年6月,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區分局將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移送章丘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審查起訴。

經辦案檢察官審查,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4月21日1時許,潘某某與馬某某共同飲酒後,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飲酒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潘某某(載馬某某)上路行駛,潘某某駕車行駛至省道244章丘段6公里700米時與對行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事故。經鑑定:潘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93mg/100ml。

章丘區刑事檢察部門經過細緻審查,結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認為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潘某某在道路上行駛,已然構成潘某某危險駕駛的共犯,故要求偵查機關補充移送起訴馬某某。偵查機關於2018年7月5日補充移送起訴。章丘區檢察院於2018年8月20日對被告人潘某某、馬某某以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章丘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9日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潘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馬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檢察官提醒

即使自己喝了酒沒開車,但是把自己的車交給其他喝過酒的人來開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下面兩種情況也會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請大家注意:

1.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最後再提醒大家,車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20mg/100ml就是酒後駕駛了,而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構成醉駕了,即危險駕駛。

對於非營運機動車駕駛員來說,酒後駕駛機動車會面臨罰款1000-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的處罰。而醉駕則會直接吊銷駕照,並且五年之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關於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酒後駕駛引發事故且有前科

2018年3月21日18時53分許,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後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途徑漳平市西園鎮丁坂村村衛生所路段時撞到潘某,造成潘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現場進行酒精呼吸測試,被告人謝某某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214.8mg/100ml。民警將其帶到漳平市醫院急診科提取血樣,並將提取的血樣送司法鑑定部門檢驗。經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謝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202.10mg/100ml,屬醉酒。經認定,被告人謝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並且被告人謝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有盜竊、搶劫的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漳平市法院根據本案相關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一個月又二十日,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二

酒後駕駛引發事故卻在現場熟睡……

2018年4月8日6時28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從漳平市桂林街道“第五大道”酒吧沿和平南路、和平中路往交通島方向行駛,行至和平中路工商銀行門口路段,車輛撞到銀行門口的臺階,造成車輛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現場熟睡。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劉某某有酒駕嫌疑並拒絕現場酒精含量呼氣測試,隨即將被告人劉某某帶至漳平市醫院急診科提取血樣。經福建龍津司法鑑定所鑑定,送檢的某某光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99.97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三

酒駕到派出所辦事,被民警當場查獲

2017年2月23日1時30分許,被告人傅某某酒後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其漳平市永福鎮家中出發,前往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至永福派出所門口,被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查獲。隨後,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傅某某帶至永福衛生院抽血取樣。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傅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1.89mg/100ml。

被告人傅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四

自稱沒怎麼喝,送人路上被查出酒駕

2018年04月03日19時許,張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等人應邀在漳平一飯店參加同學聚會,期間張某某提出有事要先回家,王某某提醒張某某“喝酒不要開車”。在張某某準備僱車回家時,被告人黃某某提出其沒怎麼喝,可送張某某回去,被告人黃某某駕駛張某某的二輪摩托車進入江濱路沿江濱路往漳平大橋方向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含量呼氣測試,黃某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07.2mg/100ml。隨後,民警將被告人黃某某帶到漳平市醫院急珍科提取血樣,經司法鑑定所鑑定,送檢的被告人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4mg/100mL,屬醉酒。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五

酒後打架鬥毆,報警後被民警查出酒駕

2017年9月8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一排擋飲酒後,駕駛自己的小車,到漳平市菁城街道新華加油站旁邊接朋友準備去吃夜宵,從外環路往景弘路、解放路、和平中路往萬成方向行駛,車子開到和平中路興業銀行門口時,與林某某、鄭某發生爭吵並互毆。2017年9月9日0時許,林某某報警後,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出警時發現,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酒後駕車,隨即,民警將吳某某帶至漳平市醫院抽血取樣。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48mg/100ml。

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酒駕害人害己

希望大家珍愛生命

杜絕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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