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查处“不作为”官员6392人,2名地级市市长不胜任被调整

41名干部因脱贫攻坚实绩突出被提拔,51名干部脱贫攻坚不力被调整,其中两名是不胜任现职、抓脱贫攻坚不力的地级市市长……11月28日,云南省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举行党的建设专场发布,全面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


云南查处“不作为”官员6392人,2名地级市市长不胜任被调整


(图片来源 云南网)

41名干部脱贫实绩突出被提拔

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张文旺表示,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始终把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为关键举措。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定期调研分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工作机制,大力在脱贫攻坚第一线考察识别、培养锻炼干部,2016年9月份以来,共提拔使用脱贫攻坚中实绩突出的10名贫困县党政正职和31名贫困乡镇党政正职。

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云南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走出一条切合云南实际的引才育才聚才特色之路,为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和智力支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着力破解人才引进、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障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特别是整合归并人才项目、资金、政策、品牌,制定出台《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推动云南人才工作迈上新台阶。

此外,云南还创新平台载体,举办“云南国际人才交流会”,抓好“柔性引才基地”等,人才积聚的规模和质量效益日益凸显。坚持“以人为本”,在落户、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13个方面27项内容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得到不断优化。特别是2017年新增“两院”院士3名,实现历史性突破。

脱贫攻坚不力 51名干部被调整

云南高度重视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123起,处理4341人。扎实开展中央巡视和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加大治庸问责力度,在全省深入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推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查处“为官不为”问题6392人。2016年以来,组织调整了不担当、不作为、不胜任现职的9名贫困县党政正职和40名贫困乡镇党政正职,2018年又调整了2名不胜任现职、抓脱贫攻坚不力的地级市市长。以脱贫攻坚中的作风整顿为重点,制定出台《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等,切实整治脱贫攻坚中的不作为问题。

建立“12380”电话、网络、信件、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大力查处“违规任用干部”“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拉票贿选”“跑风漏气”“封官许愿”等违规选人用人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组织部门受理举报反映问题1842件,对438件内容具体、线索清晰的选人用人问题举报进行了查核。集中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程序、跑官要官打招呼、“裸官”等6个突出问题,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当选”。

1至10月 扶贫领域1009人受处分 642人是村干部

今年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40年来,我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坚决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云南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云南省纪委监委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怎样强化扶贫领域中监督执纪问责?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秘书长,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周航表示,近年来,省纪委省监委紧扣脱贫攻坚工作中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以铁的纪律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召开全省88个贫困县纪委书记座谈会,部署推动建立一年两例会、一月一报告、直查直办等制度。建立“五项工作机制”,规范问题排查、线索移交、线索处置、问责追责、报告通报等主要工作环节,完善内外协调机制,形成了落地操作的工作抓手。

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至10月,全省扶贫领域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009人,其中村干部642人,占63.6%。此外,我省还加强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政治关爱,近期,针对反映两个国家级贫困县县委书记的不实举报,省纪委常委带队分别召开“澄清反馈会”,收到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监督范围翻5倍,谁来监督纪检监察?

2018年春节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挂牌,全省监察对象由原来的35万增加到157万,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后,云南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比原来多了5倍,如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周航表示,其实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重要线索处置、重大案件调查和审理必须及时汇报并得到批准;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后,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可以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为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有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纪委监委内部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春城晚报首席记者 宋金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