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11月29日以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公司全体3名监事审议了本次监事会议案,以书面形式发表了表决意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中国神华与国电电力签署的议案》

同意中国神华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签署《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二、《关于的议案》

同意中国神华与国电电力签署《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章程》(草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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