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農村低保評議重點對象

2019年度農村低保評議重點對象

(一)重點清退對象。

戶內有3萬元以上消費性車輛、商品房、出資工商企業、在編財政供養人員等“四有戶”以及家庭有大型農機具和規模養殖戶要堅決予以清退。

(二)重點保障對象。

一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即一類保障對象,主要包括:1.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家庭;2.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無收入來源的家庭;3.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基本無收入來源的家庭。

二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即二類保障對象,主要包括:1.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癌症(各系統惡性疾病)、腎功能衰竭、心臟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風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級以上的)、腦出血、腦血栓後遺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塵肺病、類風溼疾病(肌肉、關節、心肌改變)、白血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2.主要勞動力因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3.主要勞動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4.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腰椎間盤突出、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等慢性病或肢體輕度殘疾,生活僅能自理、喪失從事重體力勞動能力,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三是三類保障對象,主要包括:1.年度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殘等短期內剛性支出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2.家庭成員中有2個以上殘疾,不能從事重體力生產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3.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且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4.家庭勞動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或二女戶;5.生活困難的單親家庭。

四是四類保障對象,主要包括:1.家庭成員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為輕度殘疾(輕度視力障礙、聾啞等),影響基本生活的;2.家庭成員中有2個以上未成年人或體弱多病的老年人的;3.家庭主要勞動力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勞教,家庭留守人員僅為60歲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4.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條件的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五是單人單戶施保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低收入家庭中獲得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1.隱瞞、虛報家庭收入、人員、戶籍等情況,提供虛假家庭住址,隱瞞家庭真實情況,製造貧困假象的;拒絕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有關部門入戶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或者戶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縣區範圍內的。

2.申請低保人家庭成員名下有汽車、有價證劵及城市房產;有工商部門註冊經營辦企業的;在銀行有消費類貸款的,如貸款購買汽車、房屋等;擁有、租賃商業門面、店鋪,家庭成員屬私菅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中有為行政、事業、國營企業等單位正式職工;家庭成員中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赴外學習、經商的;家庭成員中有經營機動車輛、工程機械等,不論車輛歸屬且連續使用三個月以上的。

3.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有足夠的贍養、扶養能力,卻把家中老人或病殘人員等單獨分離出來的。

4.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擁有大型農機具、購買貴重首飾、高檔音響、櫃式空調、液晶電腦液晶彩電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5.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身體健康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主動尋找工作和參加生產勞動(在校就讀的學生除外)的人員;好逸惡勞,有能力耕種而不耕種,導致所承包土地拋荒的家庭。

6.經常出入餐飲、娛樂等高消費場所的,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參與偷竊、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活動的人員;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7.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消費物品的;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新建房;近一年內高檔裝修現有住宅,或者擁有一定經濟價值、可租賃的閒置住房的。

8.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群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人員。

9.安排子女高費用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自費出國留學;飼養大型、名貴寵物;進行股票、基金、期貨、外匯、權證交易等高風險投資的。

10.申請低保人家庭成員有隱形存款3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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