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涉犬管理新规来了!这些养犬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广东人:涉犬管理新规来了!这些养犬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今日下午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

通过《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上述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提出禁止犬类携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免疫证明或标牌,加戴口嚼或嘴套,并要求各地市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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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将处200元以下罚款

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犬类伤人、扰民事件,在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的一再呼吁下,记者留意到,与修改一稿相比,此次提交三审的修改二稿大幅增加对动物饲养管理相关规范性规定和惩罚措施的内容——

总的来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评估,修改二稿针对调研中反映的饲养动物打扰他人正常生活问题,分别规定了动物饲养者的免疫管理责任、携带动物外出的监管责任,以及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在动物伤害他人后的送医和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

具体而言:

条例提出,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对于违反者,条例参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深圳等地规定,明确“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属于禁止动物进入的范围。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

考虑到《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设置此类规定是从维护治安角度而非维护公共卫生角度出发,且规范对象为仅“犬”类而不包括其他禽畜,为使条文内容更符合立法宗旨且具可操作性,不再明确“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为禁止动物进入的范围,可由各市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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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清理粪便?对个人处50元以上罚款

为最大限度避免宠物伤人事件发生,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针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充分借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养犬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予以处罚,并区分单位和个人罚则。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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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不携带免疫证明的行为也增加相应罚则,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行为,条例作出多项规范要求,规定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的违规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针对有建议增加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并明确制定烈性犬标准的具体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

考虑到烈性犬、危险犬问题更多属于治安管理而非公共卫生领域,各地对烈性犬、危险犬认定范围不一,且一般在一定范围内禁养,可以饲养的范围也实行圈养或者栓养,因此不再对烈性犬管理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可由各市作具体规定。

制定犬类法规?明确各地市应当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目前广东省已出台犬类管理规定,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养犬行为作出规范。但该规定实施距今已有十多年,无法适应当前管理形势。因此有呼声广东省应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威慑力量。

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饲养动物问题更多属于城市管理的具体问题,考虑到各市之间的情况不同,难以在省条例中对养犬防疫措施、划定养犬管理区、犬类认定标准、养犬行为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等问题作出统一适用的具体规范,为使条文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并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因此,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中,为推动各地加强养犬管理,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制定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就养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此外,考虑到物业管理小区内动物扰民、伤人问题较多,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监管中的作用,条例专门增加有关规定,提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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