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城律師丨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十”招了!

龙城律师丨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十”招了!

11月21日,太原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剛剛制定出臺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向社會發布。太原兩級法院將堅持依法、平等、全面、及時、實質保護的基本原則,採取10項重點措施,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該《實施意見》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法院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太原市民營企業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中央、最高法院關於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有關精神及省、太原市委安排部署,根據省高院《關於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高效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的。

《實施意見》強調,太原兩級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的各項要求,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的重大意義,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兩個堅決維護”,增強“四個意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上來,把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創新完善工作機制,優化細化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採取有效的措施,以司法的主動作為和擔當,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全方位、各環節為太原市民營企業營造更好的司法環境和氛圍,激發企業家創新創業精神和活力,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實施意見》提出10項重點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兩級法院黨組要高度重視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工作,把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專題部署,專題調研。市中院各相關部門和各基層法院精心組織、落實到人。成立院長擔任組長的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工作領導組,加大對下指導力度。各基層法院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和辦公室。全市法院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強大合力。

加大依法甄別、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案件工作力度。依法加大發現、甄別、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工作力度,持續做好對民營企業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準確把握國家政策的發展變化,對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規範行為以法律的視角、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待、看待和妥善處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符合再審條件的,一律提起再審。對確有錯誤的案件,要一律依法糾正。

從嚴從快打擊干擾民營企業經營活動的違法犯罪。

全市法院要和公安、檢察機關加強配合,堅持從嚴從快的原則,對破壞生產經營、尋釁滋事、詐騙、盜搶民營企業物資等犯罪案件快立、快審、快結。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打擊針對民營企業的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侵犯、強迫交易、高利貸等違法犯罪和強攬工程、敲詐勒索及村霸、行霸、市霸等暴力破壞民營企業經營活動的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嚴格審理涉民營企業產權案件。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要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積極穩妥地處理涉民營企業的涉訴糾紛。樹立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司法工作各個環節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思維,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六個不輕易”,即不輕易擴大案件知情面,不輕易傳喚企業經營管理者,不輕易使用扣押、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不輕易追繳涉及項目建設的經營款物,不輕易報道有損項目建設和企業形象及聲譽的案件,不輕易開著警車、鳴著警笛、閃著警燈進入企業和園區,為民營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營造寬鬆的發展環境。

妥善審理涉民營企業的行政案件。對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相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執法處罰等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引發糾紛的原因,既要維護市場經濟的正當秩序,又要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同時,靈活運用司法協調手段,妥善化解行政糾紛。

慎重處理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一方面加大民營企業作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的力度,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得到及時實現。另一方面,對於民營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因一時經營困難,確實暫時無力履行判決裁定的民營企業,不輕易查封其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對法定代表人,慎用失信、拘留等措施。能放水養魚的,要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盤活資產,能用經營所得償還債務的,原則上不採取變賣資產等措施。

深入專題調研,加強司法宣傳。

實行包片走訪,全面摸清轄區內民營企業基本情況。建立法院與民營企業定向聯繫制度,明確專門的聯繫人、聯繫辦法,定期開展工作。深入調研影響制約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法律問題,廣泛徵求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宣傳作用,通過直播庭審活動、公佈裁判文書、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時總結公佈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經驗。

強化能動司法,提升服務保障。積極主動行使司法保障和司法指導職能,建立健全聯繫民營企業常態機制,有針對性地改進完善保障服務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民營企業反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可能產生的商事糾紛、經濟犯罪和商事綜合法律風險防控方面存在的潛在風險,提出風險提示或司法建議。

嚴肅紀律作風。堅持全面從嚴治警,嚴禁幹警在民營企業入股和兼職,嚴禁越權辦案、違法插手經濟糾紛,嚴禁利用辦案到企業“吃、拿、卡、要”,嚴禁借辦案到企業拉贊助,嚴禁違法採取法律措施保護部門和地方利益,嚴禁利用職權干擾項目建設。對涉企投訴限時辦結,及時反饋,對違法違紀的幹警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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