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法院:领取死亡抚恤金引发矛盾 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和谐

近日,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顺利审结了一起因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公正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也给各位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原告王大宝、王二宝兄弟二人与被告刘东梅系继母子关系,二原告父亲王爱民生前系华州区某部门退休干部,2009年王爱民离婚后与同为退休职工的被告再婚并共同生活,今年5月份,王爱民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其生前单位一次性支付了死亡抚恤金150000元,被告刘东梅在未与二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独自将该抚恤金领取,后二原告要求分割该抚恤金,但被告不同意引发矛盾。杏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找到被告刘东梅,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够达成调解,但被告始终认为,自己作为王爱民的妻子,与王爱民结婚后,在共同居住期间一直照顾王爱民的日常生活,二原告现已经成年,有经济收入,该抚恤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未果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中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各个环节对当事人权利充分予以保障,并结合证据事实、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因素,同时考虑被告退休工资较低这一实际困难予以适当照顾,依法判决该抚恤金一半份额归被告刘东梅所有,另一半份额归二原告所有。

法官释法: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去世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依据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即各方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亲密程度、现时的收入情况、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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