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買50盒幹海蔘,索要十倍賠償62萬!法院:駁回起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4年1月26日,楊勇在某賣場的海參銷售櫃檯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幹海參40盒,價款49600元。因某公司貨源不足,楊某於當日取走了4盒幹海參,於次日取走剩下的36盒。2014年1月27日,楊某向公證處對自己的行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2014年3月11日,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根據楊某的委託送檢,出具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樣品名稱為幹海參,幹海參檢出含糖,違反了農業行業標準《幹海參(刺參)關於不得使用除食鹽外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2014年7月7日,楊某又購買了同樣的幹海參10盒,價格為12500元。楊某共在這家公司處購買了幹海參50盒,價款共計62100元。後楊某以某生產公司為被告訴至歷城法院,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購物款十倍的賠償計621000元。

在此之前,楊某曾以銷售者某賣場為被告起訴,要求退款退貨及十倍賠償,法院經審理判令賣場退款退貨,但駁回了楊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另查明,王某曾多次購買商品後提起此類“維權索賠”訴訟。

知假买假!买50盒干海参,索要十倍赔偿62万!法院:驳回起诉

一審判決

濟南市歷城區法院確定此為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幹海參違反了農業行業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索要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本案中,楊某在購物次日申請證據保全,隨後送檢,並在檢驗後購買同類商品,結合楊某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後索賠案件情形,應當認定楊某購買涉案產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故其無權主張十倍賠償,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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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案中,楊某的行為超出常人認知的消費行為。一審認定楊某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應當予以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現已生效。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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