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丨別人告我打人不成立,是否構成誣告罪?

律師

簡介

說法丨別人告我打人不成立,是否構成誣告罪?

說法丨別人告我打人不成立,是否構成誣告罪?

姓名:汪水林

職務:現任安徽協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個人履歷:安徽協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合夥人,中共黨員。自2006年開始從事法律職業,成功代理過數百起訴訟類及非訴訟類民商案件,涉及建築房地產、公司(併購、股權、風投盡職調查)、婚姻家庭、金融保險、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多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現擔任多家大中型公司法律顧問及安徽廣播電視臺“法治時空”維權律師,均獲得當事人較高評價。

別人告我打人不成立,是否構成誣告罪?

觀眾提問

我阜陽人,2017年因為公事與別人打架,後對方拿被打住院期間牙齒掉了為由告我,但公安機關認定掉牙與我無關。之後,對方又起訴讓我賠償醫藥費,法院沒有支持。現在我想反告對方,請問律師,對方是否屬於誣陷?

律師解答

從觀眾提供的材料來看,對方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捏造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所以在判斷是否是誣告陷害罪,首先要看誣告的是不是犯罪的事實,如果不是犯罪事實的話,不構成本罪,還要看虛構捏造的犯罪事實是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還有捏造的行為必須明確具體,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從本案來看由於對方起訴他要求賠付醫藥費,這是要求他承擔一個民事責任,不是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所以對方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由罪名定義可知,誣告陷害罪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誣告陷害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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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

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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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後,由於誣告陷害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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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近日,潁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之間的誣告陷害案,被告人林某某因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被從寬免於刑事處罰。

被告人林某某居住在阜陽某小區,其丈夫姚某2017年3月份開始在江西參與傳銷,家人都甚是反對,於2017年5月到江西把姚某強行從傳銷組織帶回。林某某想把姚某留在阜陽,不讓他去參與傳銷,其家人也一直在勸說,但姚某不聽勸告,林某某就萌生了通過公安機關把他關起來、不讓他去參加傳銷的想法,並考慮了很多方法,其中就包括以酒駕的方式讓公安局把姚某抓起來。

2017年5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林某某與姚某在潁州區沙河路一飯店與家中親戚一起吃飯,期間姚某因飲酒過量,後被扶至其自家轎車副駕駛座上,林某某駕駛該車行駛至沙河路採蓮郡門前的輔道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白色電動車發生碰撞。林某某就想這正好是個機會,於是其當著劉某的面跟姚某說:“你喝酒了,不讓你開車你非開車。”結果劉某就報了警,後姚某被公安機關帶走,酒精檢測屬於酒駕,林某某也到公安局作證證明是其老公姚某開的車,致姚某涉嫌危險駕駛被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調取案發現場監控、飯店門前監控視頻證實,事發時是林某某駕駛車輛、姚某沒有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行為,系林某某捏造。林某某也承認了是故意這麼做的,其實車是自己開的,其故意誣陷老公是為了不讓他陷入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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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向公安機關虛構姚某酒後駕駛機動車併發生交通事故、意圖使姚某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被立案偵查。姚某認為林某某的出發點是好的,怕其做違法的事,理解她的想法,而且這件事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願意原諒她。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蓄意捏造其丈夫姚某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事實,意圖使姚某受刑事追究,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林某某誣告陷害其丈夫的動機是勸阻其丈夫參與傳銷組織,主觀惡性較小,且未造成實質性危害後果,行為得到被害人姚某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遂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來自阜陽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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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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