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12年,涉黑成员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逃亡12年,涉黑成员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图为邓洪喜涉黑一案公开宣判现场。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9日讯(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周纯华 龚俊利)11月29日,怀化中院、会同法院、溆浦法院等三家法院依法对邓洪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杨建军、宋爱军等7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向城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等3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此次集中宣判的旁听。

一:被告人邓洪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1999年以来,溆浦县新田乡绿坡村3组村民严绍桥(已判刑)先后纠集和网罗被告人邓洪喜及其他六人(六人均已判刑),在溆浦县大肆进行有组织的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垄断和控制当地的磨芋、百合等农林产品市场的收购,强行收取矿主和木材加工户的“保护费”。逐渐形成了以严绍桥为“老大”,邓洪喜等人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邓洪喜作为严绍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参与故意伤害他人并致1人死亡、1人重伤,参与绑架6次,参与抢劫8次,参与敲诈勒索4次,参与非法拘禁1次。

2006年,严绍桥组织被捣毁,邓洪喜一直在逃,直至2018年被怀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邓洪喜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二:被告人杨建军、宋爱军等7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2017年4月,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会同县三角塘水厂原址改扩建工程。因工程位于会同县林城镇大桥村,杨建军、宋爱军等12人多次找到该工程负责人张晓明,强揽取水泵房土石方工程,并多次煽动村民阻工。

迫于无奈,2017年5月21日张晓明代表项目部与杨建军等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75000元。杨建军等人支付相关村组好处费,支付龙海滨、龙建平等六人好处费,让其退出。杨建军等人租赁挖机等机械设备、雇请司机组织施工,并确定由杨建军等人在工地具体负责。

2017年6月,该项目部转运渣土时,杨建军、宋爱军等人再次阻拦并强揽该工程。项目部为项目正常进行,提出自行雇车转运渣土,并按每车50元支付给杨建军等人,但杨建军等人不同意,继续强揽该工程,项目部被迫以51800元将该工程承包给杨建军等人。

2017年7月下旬,杨建军等人暂停取水泵房土石方工程施工并要求加价40000元,项目部不同意,杨建军等人就再次阻拦工程施工。项目部被迫以20000元的价格将另一工程承包给杨建军等6人。

2017年3月,杨建军等6人以会同县湿地公园项目在该村地段,必须由本地人承包,采用阻工、威胁等方式阻止挖机进行施工,并索要30000元。工程项目部迫于无奈,给雇请的石武、石定响加价结算后,再由石武、石定响将每小时50元的差价支付给杨建军等人。获利5000元由杨建军等6人分赃。2017年12月,杨建军、宋爱军、龙海滨找到会同县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承包人,以工程经过大桥村地段,强行索要财物。承包人被迫以“管理费”的名义支付给杨建军等3人6000元。

结合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会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建军、宋爱军等6人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二年一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3万不等罚金;对被告人龙海滨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三:被告人向城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7年9月21日,向亮与吕军(均已另案处理)在溆浦县观音阁镇,因“坳山”一赌场被溆浦县公安机关捣毁一事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吕军用石头将向亮头部击伤。

2017年9月27日,向亮在观音阁镇警予村带着事先准备的砍刀、梭镖等凶器,组织本案被告人向某等十余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吕军一伙前来斗殴。当天15时许,吕军一伙与向亮一伙在防洪大堤上碰面后,双方随即展开剧烈冲突。期间,被告人向城等人持刀砍向对方,在打斗中,向亮、向野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而后吕军一伙人四散逃离。向亮一伙人追赶不上,返回时见向野等人受伤很气愤,便将吕军一伙人留在现场的三台车用砍刀打烂,随后逃窜。

经鉴定,被打烂的三台车损失为共计人民币19670元。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溆浦县人员法院对被告人向城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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