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被告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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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還是過失,要通過證據綜合判斷

首先,我們舉一個案例:乙向甲索要債務,甲駕車駛離,乙見狀抓著甲的車門不放,甲開車掛著乙加速行駛了二百米,致乙死亡,案發後,甲說他沒看見掛在車上的乙。

1.犯罪嫌疑人供述

刑事案件發生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是必不可少的,通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瞭解他在犯罪時的動力、目的和客觀情況,以及案發後做了什麼,從而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當然,很多犯罪嫌疑人並不會承認自己存在故意的心態,所以並不能只靠供述來判斷主觀。

2.證人證言

一方面,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者,瞭解案發經過,例如:甲的車輛是否開著窗戶,在駕車中是否看向了乙,是否和乙有交談,是否有明顯想甩掉乙的駕駛行為。

另一方面,詢問甲的家人朋友,看甲是否和家人朋友交談案情有關情況。

3.客觀證據

例如案發現場的監控,對車輛的勘驗筆錄等判斷甲的行為。

最後,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

假設通過現場證人、監控錄像等證明甲在駕車駛離時與乙有互相對罵的行為,則證明甲知道乙掛在車上,這時他依然加速駛離的行為,就證明其存在犯罪故意,即便他自稱自己並不知道,但客觀證據就已經推翻了甲的供述。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我們刑法中經常講到的主觀要件的最重要的兩個方面。區分犯罪故意和過失,對給犯罪嫌疑人定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首先犯罪嫌疑人應當是在①明知(要有認識,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前提下,做出了犯罪②行為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

根據是希望還是放任,可以將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例如:甲為了殺死妻子乙,將毒藥混入乙準備喝的咖啡當中。

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例如:甲看到妻子乙為未吃早餐而走進廚房,可能拿到自己準備用來毒老鼠的麵包食用,但仍未提醒。

犯罪過失

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由法條可知,過失犯罪是對犯罪可能發生的危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或者遇見了而輕信能夠避免(過於自信),導致危害的發生。

同樣的故事也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

例如:建築工程,甲乙在工地上發生爭吵,加盟推一把,已倒地後,後腦勺碰在石頭上,導致顱腦損傷死亡。甲對危害結果有預見的可能性,但沒有預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例如:甲焚燒紙錢,預見到可能會引起火災,於是在分燒完紙錢後在火堆上澆了水並壓上石塊,認為不可能引起火災,然後離開。但因為當天風大,在家離開後,仍然引發了火災。甲預見發生火災的可能,自信認為能夠避免,從而導致了火災的發生,構成失火罪。

區分

1.成立條件:故意犯罪一般不要求發生傷害結果,而過失犯罪要求發生事態結果。

2.主觀罪過程度:故意犯罪較重,因此刑罰也較重,而過失犯罪較輕,因此刑罰也較輕。

3.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有未完成形態(可以是預備、中止或者未遂),而過失犯罪,沒有未完成形態,只有成立與不成立的問題。

4.處罰:處罰故意犯罪是原則,處罰過失犯罪是例外,需要刑法明確規定。

理解以上內容,故意和過失就很容易區分了。


一眼望不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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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由犯罪故意而承擔的刑事責任,就是故意責任。故意責任是責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著行為人是在一種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犯罪的,因而屬於責任形式。作為一種責任形式,故意不僅是一種心理事實,而且包含著規範評價,由此形成統一的故意概念。

犯罪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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