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關注蘭海高速事故之四:調查情況通報發佈,是人和車的事!》

驳《关注兰海高速事故之四:调查情况通报发布,是人和车的事!》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客觀公正評價

進一步優化完善道路環境

——駁《關注蘭海高速事故之四:調查情況通報發佈,是人和車的事!》(該文附後)

近日,看到公路交通專業律師、公路行業知名法律專家範金國發表在《公路與法律》上的《關注蘭海高速事故之四:調查情況通報發佈,是人和車的事!》一文,筆者認真反覆的拜讀了幾遍,對文中的四個主要觀點不敢苟同,以此駁斥。

文中觀點之一:《通報》中未提及路的原因就得出與路無關的結論。

文章提出,“《通報》表明,事故發生是人的原因和車的原因,與路無關。”筆者認為,未提及路的原因並不等同於與路無關的結論。

首先,要明確一點,“11•3”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理主體是誰的問題。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省公安廳在《通報》中也開門見山提出,“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調查工作”,說明“11•3”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理主體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調查組一般由省政府領導牽頭,省應急管理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組成。所以說,省公安廳不可能也無權代表省政府發佈調查結論。

其次,是調查時間和程序的問題。一起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涉及到方方面面,15條鮮活的生命就此陰陽兩隔,人命關天;45人受傷住院,飽受痛苦和驚嚇的煎熬;33輛機動車受損,豈是13天就能蓋棺論定。按照有關規定,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期限一般是60天,且必須經過一定程序,報國家應急管理部,經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才能依法向社會發布。

第三,省公安廳發佈《通報》的資格、理由及內容。作為省政府調查組的一個成員單位,省公安廳是有職權負責該事故的技術調查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偵辦。所以,為回應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點和焦點,經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公安廳就前期初步調查核實到的事故有關情況客觀如實發布《通報》,是合法的,也是應該的。筆者也注意到,《通報》如實通報了人的問題、車的問題以及駕駛人和車主被逮捕的情況,正如文章所言,並未提及任何路的原因,但未提及路的原因就等於與路無關嗎?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也還有間接因素一說。顯而易見,省公安廳發佈的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前期初步調查到的情況,道路是不是有問題?是重大問題,還是次要問題?是直接問題,還是間接問題,或是間接因素?還有沒有進一步優化完善的可能?不是省公安廳一家說了算的事,要等到最後的綜合性調查報告。

綜上,《通報》發佈的是前期初步調查到的事故直接原因,不能等同於省政府發佈的全面綜合性調查報告,也就是說,判定與路無關的結論還為時尚早。

文中觀點之二:事故責任,不要形成往路上找原因的慣性思維。

文章指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一些司法機關眼裡,只要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慣性思維就是找路的問題。”筆者認為,“慣性思維就是找路的問題。”這是正確的,理由有三。

一是客觀使然。大家知道,交通的四要素中,人、車、路、交通環境,道路和交通環境可以合二為一即道路環境,所以,交通實質上只有三要素,人、車、路。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除開意外事故,只要是責任事故,就可能是人的問題;不是人的問題,就是車的問題;不是車的問題,就是路的問題;還有一類就是交叉重疊原因,人車路三因素中兩兩重疊或是三重疊,均有可能。既如此,為查清事故原因,理所當然要全面核查人車路的問題。

二是法定要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範(試行)》第六條規定,“深度調查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GA/T 1082)調查之外,還應當重點開展以下調查:……;(三)道路設計、建設、監理、驗收和道路安全設施設置情況以及與標準、規範的符合程度,相關標準、規範是否存在滯後、缺陷、漏洞,道路設計通行能力是否滿足目前的交通量需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信號及道路照明設施設置是否科學、規範,事故路段日常養護、隱患排查整改及近三年的事故情況,惡劣天氣、光照不良等環境因素對事故的影響;”事故調查組全面核查人車路的因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是人民期盼。隨著時代的進步,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在提高。發生了交通事故,是人的問題,車的問題,還是路的問題,其實老百姓心中很清楚,老百姓心中有這麼一杆稱,只是認不認真、計不計較的問題。但是,對於一些傷亡慘重、涉及到道路原因的交通事故,人民群眾非常期盼政府部門能夠主持公道,客觀公正的調查認定道路的責任,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老百姓血和淚的控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的調查認定和判決,難道有錯嗎?難道這麼多年來對道路經營管理有責任的認定和判決都是錯誤的?讓人不敢想象。

文章提出,“路是死的,人是活的。路是靜的,人和車是動的。”筆者覺得,這句話講的過於尖酸刻薄,沒有詩意。魯迅講過:“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一條條高速公路,逢山開路,遇水架橋,騰雲駕霧,玉帶磅礴;還有,道路在維護保養,在提質改造,以上這些,怎麼能說“路是死的”,路是活的嘛!道路從無到有,不斷延伸,不斷提質,不斷智慧,不斷完善,道路哪是死的,明明是活的,而且是越活越好。

文章從“路是死的,人是活的。”進而得出“只要安全、謹慎駕駛,哪怕是一條等外的、不符合任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路上,也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筆者認為,這個為道路問題推諉、掩飾責任的意圖太過明顯。按照該專家的推理邏輯,那我們也可以推理出兩個觀點:一是不修路,不就沒事了;二是車輛不運行,不也就沒事了。照此邏輯,人類還過得有什麼意義,不是扯蛋嗎?!路是人走出來的,路是為人服務的,是路就會有事故;是人,就會犯錯誤,大錯誤、小錯誤、致命的錯誤。我們要爭取,我們要力求不犯錯誤,不犯大錯誤,不犯致命錯誤,這應該是對的。但要求我們不犯錯誤,時刻“安全、謹慎駕駛”,你去問一下馬克思,可能嗎?毛主席說過:“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不犯錯誤,一種是未出生的人,一種是死了的人”。這種把人和路對立起來,嚴格苛求人、而放任路的要求的思想是要不得的,是錯誤的。

客觀上講,任何一條道路,都是一代代交通建設人從規劃、設計、建設、監理、驗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認認真真、兢兢業業奮鬥出來的。無論是新修的道路還是提質改造的翻新路,路是越來越好,越來越安全和通暢。

客觀上講,現代的道路,可以說幾乎沒有哪條路是明顯違背客觀規律、明顯違背國家標準而建設的。也幾乎沒有哪條路是根本原因、主要原因、或者是直接原因導致事故的發生。即使有極少一部分與路有關係的事故,往往是人和車的問題,輔之以道路原因才造成事故,或是擴大事故的損害後果。

客觀上講,即使有極少一部分道路有問題,也是有歷史技術的問題,有自然侷限的問題,有資金決策的問題;有規劃的問題,有設計的問題,有建設的問題,任一環節均可能導致路的問題,但是很多問題不是交通部門的問題,更談不上交通部門的責任。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人們越來越智慧,技術越來越先進,資金越來越雄厚,問題越來越不是問題。所以說,對道路有不有問題,是哪種問題,不必要遮著、掩著。一旦發生了事故,就應當嚴格依照程序,從人、車、路等方面嚴格核查,剖析事故原因,為預防事故、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尋根究底。筆者就不知道,為什麼就不能找路的原因,難道是這位專家“老虎屁股摸不得”?

文中觀點之三:路是否合格,強制標準和規範是唯一評判標準。

文章指出,“公路交通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道路,評判其是否安全的、合格的唯一標準,就是看其是否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範。”這個觀點是明顯錯誤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筆者認為,評判道路是否安全的、合格的唯一標準,就是通車運行情況,而非國家強制標準。

平心而論,道路都是交通建設者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建造的,但這隻能說理論上是合格的,是紙上合格,還不能說是安全的、真正的合格,只有通過一段時間的通行運營正常,才能說該道路是安全的,合格的。如果一段道路有規律的發生事故,或者發生的事故有一定規律性,則可以初步判明該道路有問題,或者說有一定隱患,當然,有沒有問題還要以專家調研論證為準。說到底,一段道路安不安全、合不合格,最終還是駕駛人說了算。如果說該專家還要堅持自己的觀點,建議他去學習1978年《光明日報》發表的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看能否有所啟迪。

文中觀點之四:合格公路上事故頻發路段,整改主體是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文章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是誰的職責?不是交通公路部門的,是公安交警部門的!”筆者覺得,這位專家要加強學習,與時俱進,加快法律與政策的更新。

誠然,2004年頒佈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從2004年開始,國家立法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道路通車裡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量持續大幅度增長,公安交警一家職能部門已無法勝任形勢發展的需要,無法獨自承擔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任。黨中央國務院高瞻遠矚,在著手推進《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同時,2012年立即先行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30號令)。該意見的出臺及時彌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滯後和不足。該意見的指導思想是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監管和監督執法,推進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創新,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在不久的將來,這個指導思想也將納入到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斷補充完善。所以,這位專家不能再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安交警部門一家的事。

隨後,為落實國務院30號令,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該通知有九大項工作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督總局(原名)等部門作了明確的細化和分工。其中,第四大項“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有三項具體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這三項工作內容多為交通運輸部牽頭落實。既然是交通運輸部牽頭落實,請問這位專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這三項工作的“最後一公里”,是落實到交通運管部門、路政部門,還是交通公路部門?不言而喻,地球人都知道。所以,這位專家不能再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交通公路部門的事。

文章指出,“法律並沒有授權公路交通部門對雖然道路合格卻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進行事故防範和消除隱患,而是授權公安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消除隱患和防範事故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處置。”

筆者認為,這位專家有意混淆了報告建議的主體和整改的責任主體,有意混淆了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門的關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原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法律條文明明白白,公安交警部門一旦發現問題,就有向人民政府報告和提出建議的義務,筆者就不明白,在這位專家眼裡,報告建議的義務怎麼就成了整改的責任主體,難道張張嘴喝點西北風就能整改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以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和事故隱患是人民政府的職責。那誰來代表人民政府履行整改主體責任呢?交通公路部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和政府依法履行主管公路責任,履行整改主體責任,如人為的將現有交通公路部門與人民政府割裂開來,或者說如果交通公路部門要把這項職責推給、退給人民政府,難道還要人民政府設立第二交通公路部門來開展這項工作?公安交警部門只是報告和建議,人民政府只是牽頭,消除道路安全隱患防範事故的責任主體、道路的整改主體是交通公路部門,作為負責公路方面的交通公路部門,責無旁貸。

該專家在文章結尾譏諷道,某些“專家”們的觀點,本想為公安交警部門洗地,但極有可能會弄巧成拙。筆者倒是覺得,這句話用在這位專家身上恰到好處,這位專家的觀點,本想為交通公路部門洗地,但極有可能會弄巧成拙。筆者認為,交通公路部門本無地可洗,也沒有授權給這位專家代言。空談誤國,實幹興邦,筆者欣喜的看到,在甘肅省公安廳發佈《通報》後,11月18日,甘肅省交通運輸廳發佈了《關於蘭州市“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G75蘭海高速公路蘭臨路段評估情況的通報》,通報指出,交通部門邀請了重慶交通大學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對“11•3”事故發生路段進行了安全性評價,評價認為,道路和設施是符合規範和標準的。通報最後指出,當前,公路管理部門正在積極採取措施保通保暢,舉一反三全面排查,組織對全省公路進行排查,重點路段開展安全性評價,對第三方評價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制定優化完善方案,並加以實施。筆者認為,雖然這份第三方安全性評價報告,只能作為證據資料提交省政府調查組審查,最終結果還有待認定,但交通部門的通報是客觀、中肯的,交通公路部門所採取的措施是積極有效的。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在提高國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力氣。”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有人車路的問題,有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有職能監管部門監管乏力的問題,有機制短缺不健的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集中在道路上體現,發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任重道遠。發生交通事故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亡羊補牢。讓我們攜起手來,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客觀公正評價道路因素,不斷優化完善道路環境,構築堅實的生命安全防護工程,為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大局、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作出更大的貢獻。

驳《关注兰海高速事故之四:调查情况通报发布,是人和车的事!》

附件:《關注蘭海高速事故之四:調查情況通報發佈,是人和車的事!》

關注蘭海高速事故之四:

調查情況通報發佈,是人和車的事

11月16日,蘭州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蘭州發佈”公佈了《甘肅省公安廳關於蘭州市“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査的情況通報》。

事故簡介

11月3日,遼寧籍駕駛人李豐駕駛“遼AK448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黑龍江籍車主李佳林在副駕駛位置乘坐,牽引“吉B2870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裝載履帶起重機部件,途經G75蘭海高速七道梁長下坡路段時,因制動失靈造成車輛失控,行至蘭海高速蘭州南收費廣場附近時,與1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後,連續與13輛小型客車直接碰撞,所載貨物甩出砸中車輛,並導致周圍18輛小型客車相互碰撞。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45人受傷(其中,重傷2人、輕傷10人、輕微傷33人)、33輛機動車受損。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甘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工作組指導下,在緊急救援處置、全力做好善後的同時,甘肅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査組全面開展調查工作。

事故原因

《通報》表明,事故發生是人的原因和車的原因,與路無關。

根據《通報》,經調査查明,2018年10月21日,遼寧籍駕駛人李豐已發現肇事機動車制動有問題並多次告知黑龍江籍車主李佳林修理,但直至事故發生,李佳林未對制動系統進行檢修。

《通報》表明,經鑑定,事故發生前肇事機動車制動系統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事發時在長下坡路段頻繁使用制動,致牽引車和掛車制動器發熱,制動效能減弱,因掛車制動儲氣筒接頭處肇事前有漏氣現象,制動效能進一步減弱,整車制動距離加大,制動失靈,造成車輛失控。

該車制動失靈後,在長約10公里、行駛近8分鐘的路程中,途經4處避險車道,肇事人未採取緊急避險措施;肇事機動車有超載違法行為;貨物裝載時捆綁固定存在安全隱患,加劇了事故損害結果。

目前肇事駕駛人李豐及車主李佳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4日經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及有關掛靠、裝載運輸涉事企業責任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通報》中,事故原因並未提及任何路的原因。

事故調查情況通報,對那些把矛頭對著公路的所謂專家學者,無疑是一次重重的打臉。

事故責任,不要形成往路上找原因的慣性思維

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一些司法機關眼裡,只要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慣性思維就是找路的問題。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交通參與人的因素,如酒駕,無證駕駛,明知車輛存在隱患去駕駛等等。有車的因素,如非法拼裝改裝車上路,超載車輛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等等。有管理的因素,如交警部門對道路秩序管理不力,對車輛堵塞疏通不力等等,也有環境的因素,如突發地震、泥石流、暴風雪等等。

路的因素,也可以是交通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但是路的因素,不可能是事故的發生的直接原因或全部原因。路是死的,人是活的。路是靜的,人和車是動的。車在路上行駛,並不是就是進了保險箱,謹慎駕駛,安全駕駛,是任何年代對公路行車的基本要求。只要安全、謹慎駕駛,哪怕是一條等外的、不符合任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路上,也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路是否合格,強制標準和規範是唯一評判標準

路,只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規範,就是一條安全的路,是一條合格的路。《公路法》、《標準化法》都明確要求,公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只要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一些強制性標準和規範,路就是安全的,就是合格的。

但是,由於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實質上是人和車的問題以及管理的問題引起,但是表象都是路的不安全,所以有些“專家”直接無視了人、車和管理的因素,眼裡只盯著路。他們認為,路的安全評價,不能僅僅看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規範,這僅僅是最低的要求,據此質疑交通公路部門對路的安全性能保障不夠。

筆者認為,這是對公路交通部門職責的誤讀。公路交通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道路,評判其是否安全的、合格的唯一標準,就是看其是否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要求公路交通部門在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範之外,再去採取任何所謂“更安全”的措施,那麼,這些措施顯然不是符合標準和規範的,那麼即使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誰能保證這些好的措施不會被解讀為違反標準和規範、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行為?誰能保證這些好的措施不被責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認可,只要不違反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即無任何責任,也是將強制性標準作為是否有過錯的評判唯一依據。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觀點,超出這些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去設計和施工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麼同樣會被認定為未按照標準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被認為道路存在缺陷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於此,筆者認為,公路交通部門所負責的公路,是否合格,是否能保證安全,標準和規範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唯一評判標準。

合格公路上事故頻發路段,整改主體是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道路行車要更安全,在路已經合格的基礎上,就是提高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的問題了。而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是誰的職責?不是交通公路部門的,是公安交警部門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確規定,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公路交通部門只負責在設計單位依法在公路設計階段形成的交通信號,超出設計之外的,如果公安交警部門認為需要增設、調換和更新的交通信號,公安交警部門應自行依職權設置,無需指令公路交通部門去設置。公路交通部門對這些指令應當予以拒絕,畢竟在沒有經法定設計和評價、論證基礎上自行增設、調換和更新交通信號的行為,是被認定為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而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依職權自行去設置,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對待合格道路上事故頻發路段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路段,如何處理?由誰負責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安全隱患路段的整改途徑,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因此,對於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並非“專家”們所認為的,一定是路的問題,由公路交通部門負責處理。事故頻發路段,應由公安交警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公安交警部門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最後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法律並沒有授權公路交通部門對雖然道路合格卻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進行事故防範和消除隱患,而是授權公安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消除隱患和防範事故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處置。

蘭海高速公路長縱坡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路無關,對此,參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制定的郭騰峰同志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但是某些所謂交通安全管理“專家”不對交通安全管理是否科學進行反思,一再聲稱公路安全評價不能以標準和規範為評判標準,矛頭一直指向公路交通部門進行其他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夠、存在過錯,這是誤導公眾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已經很清楚,進行其他的安全管理措施,進一步消除隱患,防範事故,已經不是公路交通部門的職責了,而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職責,“專家”們的觀點,本想為公安交警部門洗地,但極有可能會弄巧成拙。

對於合格公路上頻發交通事故,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去防範交通事故,消除事故隱患,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大家說,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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