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永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件审理时持有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证据的,要么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么无合理合法的理由。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无正当理由”是指,持有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证据无合理合法的理由。举例说明如下:
持有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证据,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李四向张三出借10万元,李四向张三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住宅发生火灾,家中财物包括张三出具借条都损毁。李四持银行转款凭证和借条复印件向法院起诉张三偿还借款,张三辩称10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偿还李四并要求李四提供借条证明,李四提供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自己借条被毁,法官认为李四拒不提供借条的理由合理合法,判决张三偿还借款。
持有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证据,无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赵某向高某出借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赵某向高某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高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高某无力偿还赵某20万元本息,前往沿海等地打工逃债。几年后高某返回家乡,赵某持银行转款凭证向法院起诉高某偿还借款,高某提供借条照片并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赵某拒不提供借条并否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法官认为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借条。
429方寸世界
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几处使用的是“无正当理由”,类似的还有期间的顺延,被告不出庭的拘传等。
我的理解:无正当理由就是无正当理由。哈哈,不好意思:
法官问“为什么不提交证据”,回答说“不为什么,就是不提交”,这有些藐视法庭的意思了。如果回答“我老娘舅病了,所以不提交”,这就不是一个正当理由。那么,如果答“我忘记放到哪里了”或者“我弄丢了”或者“我有举证豁免”,这是一个正当理由吗?大概大家会有争论了。所以,理解该条的分歧大概是,什么是“正当”理由。
司法是创造性的活动。有些的法官或律师总愿意有一个司法解释,而最高法院也醉心于搞一些司法解释,但是,对事实问题和情势判断的权利永远要交给法官陪审员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者,这也就是最高法院无权对事实问题做出解释的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反对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审理就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原因。违反了这个规矩,法院裁判就不能服人。为什么有些专门学法学的,司法考试考不过理科生?因为法院和法学院都把法律当成了“知识”而不是“权力”,甚至,几十年来,连起码的审判技术也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正当理由”问题在中国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我的回答:一个正当的审判组织(不是通过转业或考公务员成为法官的,真正通过抽签成为陪审员的)依照程序,根据大众的情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为的“正当理由”就是正当理由,反之,就是“不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