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鳳君一直提倡司機禮讓行人
可偏偏有些行人
不按交通燈信號過馬路
或明明有斑馬線也不走
險象橫生
如果司機避讓不及
後果不堪設想
▼▼
日前,
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
並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
結果與行駛中的摩托車發生碰撞,
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
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回顧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許,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六路上坡頭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號燈指示橫過馬路,與行駛中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車的張某受傷。
圖文無關。 付希華 攝
張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定罪依據
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機,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告人胡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辦案檢察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法院認為,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但是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判刑10個月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賠償款20萬元, 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趙學民 攝
希望各位行人引以為戒
不要亂穿馬路!
不要邊走邊玩手機!!
心靈感悟
每一個現在,都是我們以後的記憶。如果生命是一曲動人樂章,我們沒法控制如何開始,也很難預測怎麼結束,不如把今天的每個音符都彈得漂亮。
美編:李晶莉
編審:黃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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