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濱:“留置第一案”一審判決出爐

11月30日,由渭濱區紀委監委調查並留置,後由渭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千陽縣原政協社會法制與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馬永剛受賄案一審判決,渭濱區法院認定馬永剛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27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依法審理查明,原千陽縣原政協社會法制與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馬永剛在擔任千陽縣供銷聯社黨委書記、主任期間,接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等請託,利用職務之便,為其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數次收受李某等人所送好處費共計27萬元人民幣。渭濱法院一審認為,馬永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馬永剛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後積極退贓,依法可減輕處罰。

至此,渭濱區紀委監委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一審宣判後,馬永剛未提出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