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留置第一案”一审判决出炉

11月30日,由渭滨区纪委监委调查并留置,后由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千阳县原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马永刚受贿案一审判决,渭滨区法院认定马永刚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2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依法审理查明,原千阳县原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马永刚在担任千阳县供销联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等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数次收受李某等人所送好处费共计27万元人民币。渭滨法院一审认为,马永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马永刚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

至此,渭滨区纪委监委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一审宣判后,马永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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