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这个事件我们可以采用抽丝剥茧的方法,将事件分为三个阶段,涉及四个行为人。我依照对法律的理解,简要阐述一下我的观点,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个阶段:失主追小偷的阶段。

小偷偷东西是否构成盗窃犯罪?我的答案是不一定。盗窃罪的表述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盗窃罪的表述来看,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凶器,例如匕首、带自锁功能的弹簧刀等)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没有数额限制。除此四种情形外,构成盗窃罪,要求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数额较大”的标准亦不同。一般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以2000元为起点。盗窃2000元以下的公私财物,构成盗窃,属于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盗窃2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触犯刑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偷将财物盗走,财物已脱离失主,盗窃已经既遂。由于盗窃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说不能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客观上并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失主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那么失主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失主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个阶段:大巴车司机急刹车,造成车上老人跌倒骨折。

大巴车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绿灯亮时,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有人闯红灯,飞快的朝大巴车冲来,司机基于本能的反应,急踩刹车,导致大巴车速度急减,由于惯性,车上两位老人来不及采取措施应对,造成老人跌倒骨折,老年人身体较弱,骨折较难痊愈,后续需要治疗,治疗费用比较大。

第三个阶段: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

在红绿灯路口,一般而言,大巴车的车速一般不会很快。从小偷被撞死而不是轧死来看,小偷的的速度应该很快,小偷的身体、头部和大巴车发生猛烈撞击造成其死亡,具体死亡的详细说明当然要靠法医作出。在城市道路上,小偷明知有红绿灯和来往车辆,故意快速的闯红灯,将自己处于危险境地,造成了自身的死亡,小偷对自身的死亡要负责。

我们刚才分析了三个阶段,我们通过对这三个阶段的分析,综合整个案情,来判定小偷、失主、大巴车司机、老人,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失主无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无论小偷是否构成盗窃罪,小偷的盗窃行为总是存在的,是非法的,是社会所不允许的。在失主看来:如果我能抓到小偷,我的财物找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我不去追小偷,通过报警方式让公安机关去抓小偷,等公安机关到达时,小偷可能早已没有了踪迹,财物追回来的可能性比较小。

失主抓小偷的行为是私立救济的行为,因为公力救济(比如报警)的延时性,私立救济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总的来说,失主追小偷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小偷因逃跑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其本人死亡和间接造成老人受伤)与失主无关,失主无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小偷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民事责任。

小偷被失主发现时,小偷有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的话,小偷有可能将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刑法中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向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上述行为,小偷违法交通规定,以较快的速度闯红灯,造成了自己死亡,两位老人受伤,小偷的这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小偷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亦应当追究其因交通肇事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司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司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司机在通过红绿灯时,尽到了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紧急措施,司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因为司机无法预料到有人以较快的速度向大巴车撞来,小偷撞车死亡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四、老人当然不构成犯罪,老人的医药费需大巴车公司和小偷家属共同承担。

老人乘坐大巴,实际上和大巴车公司约定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旅客系故意、重大过失,否则,承运人不能推脱责任,在本案中,老人与大巴车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责任。司机系公司的员工,属于雇佣关系,应该由大巴车公司承当老人医药费,公司承担完所有的医药费后可以适当向小偷家属追偿。


律法学道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点多家里进来一个小偷(我玩手机刚睡着)我家住在二楼,听见老婆叫我名字,那时小偷已经走到我家阳台我听到老婆叫我以后,我说咋了,老婆说有小偷!我马上起身,只听见呼通一声,小偷跳下了阳台,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楼下,我们只差十几秒没追上(调监控看的时间)然后我报了案110来了录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们刑警给抓获了,(队长是我朋友)带小偷来指认现场,我想揍他,朋友告诉我他有艾斯病!!!操庆幸没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气,,,,后果难以想象,,,,,,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无罪释放了,因为没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晕,后来听说这小偷在邻县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刚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开车回家,看见路边几个人偷他舅舅的大车电瓶,已经得手,打电话给他舅舅,叫了村里几个人就开始追,对方开车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子上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当时傻逼了,拨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况如实说了,小偷的家属第三天联系上了,不是我们当地人,来了要让赔偿,派出所不错,直接说是超速驾驶造成死亡,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小偷家属说是有人追才开那么快的,派出所说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况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伙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幸亏那时候没有行车记录仪,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属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后来教育我朋友,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打死不要承认,最好自己也不要报警,希望这件事对大家有点启发,以后遇到这种事都留点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银承解贵平


我同学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大学期间,下课后他去骑自行车,发现有个小伙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车,他大喊一声抓小偷,那人开始跑,同学和他的几个同学开始追,追到学校大门口的时候,那个小偷一下子装到运垃圾的车上,垃圾车是停着的,装到垃圾车上后那个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学他们几个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啊,跑过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车子也没有丢,后来听说那个小偷撞昏了,被别人叫120拉走了。

后来也就没有了消息,我同学说他整整一个多星期吓的不敢从那里经过,自行车也卖掉换了一个。因为听说万一小偷找过来要求赔钱就麻烦了。

回归到提问的这个问题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会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无论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很多案例也证实了这样的结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险,万一碰上这样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坚决不能承认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余辜。

我知道这样说可能会被喷,但这是事实,在我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也真是无奈啊。



王海舰


我怀孩子的时候,挺着个大肚子,坐公交车上班,快下车的时候感觉后面的人总是挤我,搞的我只好两只手都扶着把手,我以为他也要下车,往门口换位置,所以也没在意。

车快停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包拉锁开了,我就站在那儿翻了翻,知道钱包被人偷了。

这个时候车就到站开门了,那个人窜到前面就下了车,等我下来已经跟他有十几米的距离了,我就“喂!”了一声,他撒腿就跑,直接就冲到马路中间的车水马龙里了。

车站就在我单位门口,有个男同事正好在外面站着,他看但我向那个喊了,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那个人偷了我的钱包,男同事拔腿就要追,上班高峰期,路上的车都是在赶时间,我赶紧喊他停下。

他说干吗不抓小偷?我说:哥,我怀着孩子呢,你要一追,他在车河里拼命的跑,万一有个三长两短,让我今后怎么面对我的宝宝啊。

男同事说我在纵容犯罪,我说:他犯罪,他用失败的人生承担后果,我那包里也就三两百块,为了这点钱我要是搞出人命来,我永远没法面对我的宝宝。

他想了想就没追了,看着那个人越跑越远,然后他说:唉……那你以后多注意吧,快当妈的人,心都软了。


依兰心语



这个案例很经典,其实很对多专业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里涉及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的判断。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注意,这个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的这两个特征,小偷逃跑,追的行为是挽回损失,不是制止攻击性侵害。因此不构成“防卫”。


自助行为是法律赋予行为人的一个即时的私力救济权利,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因此这里符合。


其次,司机撞死小偷,是否负责要看具体情况。第一,排除刑事责任,因为司机是绿灯直行,小偷是抢红灯。第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司机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能避开而没有避开,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对方是小偷,生命权还得是有的。如果已经尽到了,就适用无责任。


再次,司机对乘客是紧急避险,小偷对乘客是有责任心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一定措施,导致另一方造成较小损失,但避免了较大的损失。司机为了挽救整车人,不得已采取紧急刹车等措施,损害了站立的等少数人权益,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符合紧急避险特征。


而小偷就是那个“险”,与乘客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失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钱,你却拿把刀追杀,就超过必要限度了,构成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对小偷之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与车内乘客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是作为两个案子的),不赔乘客。


郭博士说法


这种事在广州曾经发生过的,小偷其实还不是偷是抢的,得手后从火车站广场一溜烟的跑到天桥下的车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终于有一天,这个坏蛋被车撞死了!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我心里好不痛快啊,坏人终于死了!坏人的下场就该这样!

可是后来小偷家人起诉了,这事的结果还真的大跌眼镜啊。笔者就零星的回忆一下那个新闻报道吧。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虽然失主的东西被抢了,但是你不应该追。因为天桥下的都是车流,失主在被抢后,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会对失主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失主在保证小偷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赶。

2.天桥下是滚滚车流,作为失主应该预判到,车流可能导致小偷的人身伤害。在盗抢行为终止后,失主不应该看到小偷进去车流中还进行追赶,这是具有故意伤害嫌疑。唉,看到这个我的心凉了一半。


3.法院后来根据过错原则,小偷有错在先,但是导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过失。出于人道主义,死者为大,失主承担10%责任。

4.车辆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疏于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未能正确处理,负有次要责任。最后是按照责任的20%进行了赔偿。

5.小偷有错在先,逃避责任,导致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剩余的责任全部由小偷承担。

其实,看到结果真的让人呜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观不正,还是法律的悲哀。东西被偷被抢,为了追回自己财物,还担上了官司和赔偿。开车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样负责任。有时候还真的搞不清该如何处理了。不过最终必须听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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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大实话: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小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是说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然后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这时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车撞倒身亡,而公交车由于突然刹车,导致车上的两个老人摔倒骨折。

而这个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赔偿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赔偿和责任划分,然后就是公交车上两个被摔伤的老人的赔偿。

首先,就失主来说之指定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有些律师说是因为失主追小偷才导致小偷闯红灯死亡,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因为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总不能说我们被偷了东西,然后还不能喊抓贼吧,这也是不现实的。

说现实一点,那小偷偷了东西本来就是错了,有错就应该承认,难道不是应该被发现后主动自首承认错误么?所以,这样看来,本来小偷就不应该跑。

然后就小偷被撞死的赔偿责任来说,这就是另一件事了,无论多少,公交车司机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适用于这个闯红灯的事情了。

当然,在小偷闯红灯被撞这件事中,因为闯红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赔偿也不会太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对于公交车来说没有什么冤不冤的,毕竟,人确实是你撞死的,虽然是小偷闯红灯在先,但是,严格来说,这个事也不是公交车司机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后就是车上两个摔倒老人的赔偿了,这个则应该由公交车公司和小偷来承担,可能有人会感觉这小偷都死了,拿什么赔偿?一般来说这会从小偷的遗产中进行清算赔偿,而公交车的急刹车也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整个事件所有的责任划分就是如此,虽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无论是谁,即便是一个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小偷半夜从楼外窗攀爬到三楼的一户人家准备偷盗。正好被这家女主起夜时发现,女主人大嘁抓小偷,结果小偷慌忙中逃跑,不慎从三楼摔落死亡。事后小偷家人状告这家人要对死者负责进行索赔6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这家女主人有过失行为应对死者给予8万元补偿费。


laojia10


过去我在学习英语中看到有一篇文章,说的是美国有一所偷皮夹子学校。美国有一所学校,专门教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学习偷皮夹子,三个月就可以毕业。当孩子们刚开始练习偷皮夹子时总会碰上衣服,那时警报就会响起,于是教练就要求孩子们用二个手指去钳很烫的小铁蛋,开始时小孩们都不行,一个多月下来都可以钳了。训练三个月,个个都是偷皮夹子的老手。为何要教小孩偷皮夹子呢?按照美国的思路,就是帮忙这些无生存能力的孩子找到一个能生存环境。他们还振振有词说了一个故事:18世纪的美国,有人抓到一个小偷,就将他吊死在树上,在行刑时许多人去围观,在围观时,有人皮夹子被人又偷了。于是美国人认为,用死去威吓为了生存的人,不能起到一点作用。所以,美国地方政府认为,与其让这些无家可归的儿童将来变成杀人放火的罪犯,不如教他们一些手艺让他们有的生存的能力,所以出来了一个偷皮夹子学校。但是,美国的法律和国情与中国格格不入,道德观念都不一样。如果中国都按照美国的法律来行事,那么中国将会乱哄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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