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區塊鏈專家:在中國更好的發行方式是積分,而非STO通證

2016年初,央行首次提出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周小川行長透露央行其實很早就已開始研究數字貨幣,他說:

“從央行的角度來看,未來的數字貨幣要盡最大努力保護私人隱私,在保護隱私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找到平衡點。”

根據周小川行長的描述,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主要體現了這麼幾個原則:

一是提供便利性和安全性。

二是做到保護隱私與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平衡,尤其針對洗錢、恐怖主義等犯罪行為要保留必要的遏制手段。

三是要有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和傳導。

四是要保留貨幣主權的控制力,數字貨幣是自由可兌換的,同時也是可控的可兌換。

人民銀行高度鼓勵區塊鏈、數字貨幣等金融科技發展

2017年3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易綱、副行長兼國家外管局局長潘功勝、副行長範一飛亮相北京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圍繞“金融改革與發展”答中外記者中:

一,是人民銀行認為科技的發展可能會對未來的支付業造成一些巨大的改變,這個改變是進步,因為帶來很多新的手段。

二,人民銀行高度鼓勵,同時也和各種業界共同合作,把金融科技的發展搞上去。

【央行行長周小川:要和市場共同合作來研發數字貨幣】

2018年3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人大記者會上表示:“最近和業界共同組織分佈式研

發,進行多種方案和市場共同合作來研發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本質上

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統的方面性快捷性和低成本,也必須追求安全性和

保護隱私。數字貨幣是一種有多種可能的體系。”周小川行長還表示:

“數字貨幣發展有技術上的必然性。未來可能紙質、硬幣這些會逐漸

縮小,甚至不存在。發展數字貨幣要注意整體金融的穩定,要保護消

費者。中國應當慎重發展數字貨幣,研發數字貨幣要經過充分測試,

局部測試可靠後再進行推廣。”

央行王信: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已經提上日程

2018年11月30日,中國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在國家博物館“中國名片—人民幣發行70週年紀念展” 開幕式上表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已經提上日程,人民幣還將大步走出去,在境外得到更廣泛的使用。

2018年04月 中國人民銀行金銀局局長王信:虛擬貨幣包括加密代幣和互聯網積分

央行局長,亮明局長的身份去發表邏輯嚴密、層次分明的署名文章,說明這一定不是王信這個人的個人見解,而至少代表了央行某些高層,乃至更高級別領導的觀點和看法。

因此,這篇文章非常重要,我們以後的原創文章裡還會說到。

概括起來講,王局長提出了五個鮮明的觀點:

第一,虛擬貨幣包括加密代幣和互聯網積分;

第二,虛擬貨幣不是真正的貨幣;

第三,虛擬貨幣會帶來特殊的風險和危害;

第四,局面很亂,要強化監管;

第五,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分為對加密代幣的監管和建立互聯網積分管理框架兩個部分。

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明確互聯網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

第一,明確互聯網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

1、是禁止掛鉤人民幣,絕不能和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

2、是控制使用範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範圍須在平臺內部;

3、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擬貨幣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第二,建立持續監測框架。對於互聯網積分產品,相關部門應以“嚴密監測、鑑定屬性、分類指導、穿透監管”為原則,密切跟蹤發展態勢,對互聯網積分運行進行有效監控。應在摸底調研基礎上,合理設計監測指標,制定動態監測方案,建立監測管理體系。

第三,探索制定管理規範。相關部門應結合互聯網積分發放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建立監管指標,對積分規模和使用範圍進行合理限定。

應明確互聯網積分的價值基礎和資金來源,杜絕相關企業和互聯網平臺不以實有營銷費用為錨,虛發、超發互聯網積分,杜絕同一集團以跨企業補貼為手段發放互聯網積分。

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對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對於數字貨幣,央行乃至國家已經漸漸有了準主意,那就是數字貨幣不是錢,但必須監管;央行自己要搞區塊鏈化的法定數字貨幣,成熟以後會開始推區塊鏈+金融,必須有各種配套制度和體系建設。

【解讀】央行負責人王信關於虛擬貨幣經營之規範要求

互聯網積分(token)使用

關於互聯網積分的使用,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些消費場景中非常常見,且由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制定使用規則。主要包括:

第一,積分獎勵。即平臺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通過設置一定的獎勵積分政策,授予用戶一定分值的積分。用戶在未達到兌換積分條件之前,進行積分積累。

第二,積分兌換。即用戶在積滿一定額度、達到平臺規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兌換條件時,可以兌現商品或服務,當然客戶也可以自行選擇或放棄積分兌換,但是積分仍由用戶持有。

第三,單獨持有。用戶在平臺上均註冊有獨立的賬號、錢包,獲得的積分記錄僅由用戶方可查詢及使用,而不能通過轉讓或者贈送方式由第三方持有。

虛擬貨幣非證券屬性

虛擬貨幣不得具備收益屬性,僅具備平臺內部兌換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功能。這就要求:

第一,虛擬貨幣經營者不得對持有人許諾收益、增值、分紅等。我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法》等金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證券、基金及相關衍生品的權益憑證的監管規範,虛擬貨幣不得直接或間接涉及。

第二,明確虛擬貨幣功能。虛擬貨幣作為平臺內部流通的憑證,使用規則應當由平臺明確界定。

浙江省區塊鏈技術應用協會專家孟曉峰:

央行依據目前情況把非法定數字貨幣統一稱為了“互聯網積分“,而非STO通證。央行王信局長把虛擬貨幣歸類為加密代幣與互聯網積分,就間接表明了央行要監管這些,貨幣、互聯網積分都屬於央行監管範圍,而STO通證發行就會涉及證券法律了。央行王信局長已明確表態虛擬貨幣不得直接間接涉及《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法》監管規範,其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已經非常明確。在本人從業經驗來分析央行王局長所指的虛擬貨幣應該是指”USDT類穩定幣”,而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實體映射上鍊資產則屬於“互聯網積分”。目前中國正在打造超級央行,央行統一協調管理全國金融,我們區塊鏈從業者,或者講數字金融從業者要跟隨中國央行的腳步才對,而不是搞所謂的洋人們的STO。

忘記STO通證發行吧,互聯網積分才是中國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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