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幼平:如何理解區塊鏈、通證、1CO、STO、加密幣等的政策定義

朱幼平:如何理解區塊鏈、通證、1CO、STO、加密幣等的政策定義

區塊鏈領域是新事物,政策及監管都是“摸著石頭過河”,中外都沒有定型,未來都有變數。

朱幼平:如何理解區塊鏈、通證、1CO、STO、加密幣等的政策定義


文 | 朱幼平 國家信息中心中經網管理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區塊鏈經濟學家

1.從央行報告定性比特幣等為金融資產說起

前日(2018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稱比特幣、以太幣等為加密資產,是一種民間金融資產,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業界都在熱議,也很興奮。央行報告肯定了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幣是資產。因為既然是資產,如同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就能受到“民法”的保護。

實際上,這個報告用的是央行2013年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的說法。該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這就是說,我國政策早在2013年就認定比特幣等加密幣是虛擬商品(加密資產),而且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只是因為後來嚴監管,包括2017年94禁止1CO及交易平臺,今年824更嚴的執法,談“幣”色變,不敢堅持比特幣等是加密資產的看法。

所謂94禁令,即2017年9月4日中國央行等7部位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所謂824嚴管,即《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這些政策都是針對1CO的,並沒有涉及比特幣等加密幣。2018年10月1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網信辦”)出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是針對區塊鏈企業的,也沒涉及比特幣等加密幣。也就是說,關於比特幣等加密幣的定性,2013年政策文件仍然是有效的。

2.比特幣等加密幣究竟受不受法律保護?

我們講,準確說,1CO及其交易平臺是非法的;炒加密幣和挖礦是灰色的;做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全世界各國都是鼓勵的,當然是合法的;甚至賣礦機,本質上是設備供應,也是合法的。

(1)我國禁止1CO及其交易平臺,包括:禁止1CO及其交易平臺的各種變種;禁止境外合法的1CO及其交易平臺在境內開展業務;禁止支撐1CO及其交易平臺的會議、會議場所、大咖站臺、微信等社群、媒體、支付及金融工具、代理銷售等。

(2)炒加密幣和挖礦是灰色的。2013年政策文件講,大家可自擔風險參與比特幣等加密幣,實際上默許了炒加密幣和挖礦不是非法的。如果因為炒加密幣和挖礦而打官司,法律不容易保護你,且不說國際官司咋打?這裡十分複雜。與炒股票比,炒加密幣除了也要承擔行情下跌風險,多了一個法律風險。當然,你不能偷電挖礦,盜電是偷盜行為;你也不能違反外匯管制到境外交易所去交易,更不能參與非法1CO交易。

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比特幣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財產的範圍,但是實務中如果比特幣的非法交易行為導致了“實體”財產的損失,仍受法律規範,但十分複雜。

這裡有四個有示範價值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按數據資產判的。

科技公司員工仲某利用職務便利,盜取該公司100個比特幣。海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批准逮捕了仲某。這是北京市首例比特幣盜竊案。

第二個案例是按不當得利判的。

2018年3月22日,李某與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官司。某科技公司設立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北京東城法院以不當得利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第三個案例是判平臺非法。

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16)黑民終274號”侵權糾紛判決書中,該法院認為:“比特幣交易平臺在提供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在用戶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即未核實用戶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用戶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綜合平臺的違規情形、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及起到的不良示範作用,判決平臺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四個案例最積極,是按特殊虛擬財產判的。

深圳國際仲裁院認為,比特幣作為財產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其不產生利息。深圳國際仲裁院認為,“包括九四公告在內,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私人間進行比特幣交易,而是提醒社會公眾注意有關投資風險。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只是不能作為貨幣(即法定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並無法律法規禁止其成為私人間交付或流轉的客體。”

深圳國際仲裁院還認為,“比特幣、比特幣現金和比特幣鑽石並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貨幣,故不存在案涉比特幣、比特幣現金和比特幣鑽石對應的利息。”

深圳國際仲裁院的這些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的現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當重要的示範意義。

3.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和監管對比

聯繫到前日(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公佈的《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有必要對各國和地區的監管政策做一個比較,可能更有利於釐清區塊鏈、通證、1CO、STO、加密幣等品類的政策定性及監管辦法,大家心裡有點定數。

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全世界都是支持的,甚至是爭奪的。通證是區塊鏈技術的有機組成部分,不應該割裂。我們認為,企業內部,甚至包括企業生態,把通證作為激勵手段,類似於積分,做發錢的通證,不做集資的1CO,應該是合法的,無可厚非。

至於比特幣等加密幣,世界各國和地區都認定其合法,我國如前面所述,也認定其是特殊的虛擬資產,也大致合法。

看點在於各國對於1CO(含所謂的變種)的態度。我國最嚴是一種情況,香港和美國差不多是一種情況,新加坡最寬是一種情況。

我國對1CO最嚴,定性1CO非法。原因在於,不管1CO初心如何,事實已證明90%以上1CO就是空氣幣,肯定是非法集資無疑。理論上存在不是非法集資的可能,在我國屬於未經批准,也是非法的。

與我國不同的是,美國、香港、新加坡等並沒有對ICO定性為非法,而是在實際監管中,用現有法規去約束。這就是說,按“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在我國非法的1CO,在香港、美國、新加坡等是可做的。90%之外的那部分非空氣1CO是可行的。

新加坡對1CO最寬,只要有律師意見書,就允許1CO發行和交易。新加坡政府很聰明,知道這個天生的國際化業務,寬鬆的政策意味著生意,意味著財路。新加坡彈丸之地,韭菜不多,要割韭菜也是割別國韭菜。1CO有支付型、證券型、功能型等類別,支付型要符合反洗錢法,證券型要符合證券法,功能型屬於創新,有關律師函即可,非常簡單。新加坡認定1CO為功能型,為1CO大開綠燈,此舉吸引了崇尚自由的全世界的1CO投機客,使新加坡迅速躥升為世界1CO中心和亞洲金融中心。

香港跟美國差不多,傾向於認定1CO為證券型。雖然兩個地方都沒有最終定性,但監管實操比新加坡要嚴,基本上發空氣幣的1CO基本不能存活,而空氣幣在新加坡則不太會被監管。

受內地影響,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公佈的《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對1CO和加密幣監管進行了規範。按照這個規定,空氣幣基本沒活路。

該規定要點有:

①任何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和經紀都須向證監會註冊,不管是不是證券類、支付類、功能類。因為這幾類傻傻分不清,容易混淆,乾脆都需要牌照。

②投資虛擬貨幣或資產的基金和銷售平臺,內容包括要求超過10%資產規模(AUM)屬虛擬資產的基金,只可向專業投資者銷售。

③分為“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和“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在“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證監會從“監察範圍”、“監管標準”、“發牌程序”三個方面進行了約定。

④探索對虛擬資產平臺營運者作出監管”,目前主要通過沙盒測試,重點探討監管標準(不對外公開)而非發牌照。將來視情況,確定是否做牌照監管。

香港這個規定,對全世界監管都有示範意義。

4.STO是未來發展方向

STO是有資產背書的1CO,1CO臭大街了,STO被給予厚望。STO有監管相當於是發在區塊鏈上的IPO,邏輯上是未來發展方向。

它已具有以下優勢:世界範圍內更好的流動性;協議層面自動化管理 ;24小時交易;更小的交易單位;整體更好的流動性。

美國現有法律,對於1CO或STO,是有個小縫隙可做的,有針對本土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的規定。在美國做1CO和STO可進一步研究美國法律的具體規定。

如果ICO可以簡化成“白皮書+交易所”的架構,STO則是“資產+資產化平臺+交易所”的架構。如果STO通過Reg A+面向公眾融資,整個時間週期將要2年,這和幣圈一天,股票一年的理論相比,歷時2年的STO週期對於大眾來說是一段相當漫長的時間。

另外,RegD普遍要求鎖12個月,會影響二級市場交易活躍度。從美國市場的行情看,當前STO的資產也很單一,主要是新型VC基金及地產項目,大部分證券通證的權益是和資產升值綁定的。

STO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美國SEC批准了31家STO,但都還沒有上市。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0000名STO發行方在排隊,等著發行自己的證券化通證。融資8億5000萬美元即時通訊應用Telegram,通過ITO創造了科技史上融資最高額,這個記錄仍未被打破。Securitize,Polymath 和Harbor 等公司已經成為將傳統的資產標記為證券型通證的的主要領導者。Spice VC 是一種標記化的基金。

總之,區塊鏈領域是新事物,政策及監管都是“摸著石頭過河”,中外都沒有定型,未來都有變數。要想走的穩,大家要密切關注有關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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