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冉升起的检察“新星” 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检察官谢新星

“质量永远是案件的生命线,放过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错捕一名无辜者,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工作的重大失职。”这是谢新星的办案札记中的一段话。

今年39岁的谢新星,外表敦厚,说话有点腼腆,很有亲和力,被同事亲切地称为“新星”。这不仅是对他今年5月“勇擒持枪劫匪”见义勇为壮举的称赞,更是对他忠诚于法律的行业追求、敏锐的职业嗅觉和扎实的职业素养的肯定。

刑讯逼供还是依法办案

2012年7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邬光辉、肖兴、谢长发、谢勇平涉恶团伙案移送娄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谢新星在提审时,邬光辉等人一致翻供。邬光辉称其从未安排和指使同案犯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指称被公安带出看守所刑讯逼供,吃饭时还中过毒。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声称未受邬的授意实施过犯罪行为。

邬光辉曾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多次被判刑。以他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城区恣意毁坏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邬光辉等人翻供,意味着若检察机关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邬光辉等人将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件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通过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院里成立了以谢新星为主的专案小组,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谢新星和同事们认真审查分析案卷和控告信。邬光辉在控告信中控告其笔录都是刑讯逼供后所记录的,讯问笔录是由办案干警事先写好要他签字的,这与民警的说法明显不同。另外,对于中毒事件的记录,案卷中并不存在,是民警有意隐瞒还是邬光辉无中生有?

为慎重起见,谢新星决定立即调查核实。他们到看守所查阅、提取相关资料,了解外提当天邬光辉归所时的体检情况,核实体检表。又查看了监控视频、外提审批表,找到了办案民警及技术人员、值班干警及用餐场所人员询问。民警表示在外提邬光辉后,用餐中没有发生中毒事件。

专案组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外提期间的资料、照片,要求对侦查过程及对外提情况作出说明。经核实,可以确认不存在刑讯逼供和食物中毒的情形。为了固定证据,谢新星将监控录像制成光盘保存,成为确认该案证据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为进一步确定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善证据体系,谢新星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将该犯罪团伙的另一参与者谢勇平抓获归案。建议对其异地羁押、及时讯问,以防串供,并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谢勇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与邬光辉等3人翻供前的供述吻合,成为了认定邬光辉等人犯罪事实的有力补充。

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邬光辉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邬等人8年2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获评当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


冉冉升起的检察“新星” 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检察官谢新星



与公安机关“斗法”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是我的日常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纸文书,却关系到个人未来的人生道路,所以适用法律必须慎之又慎。”谢新星说。

2015年7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在市内一驾校破获了一起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李修吾与被害人龚鹃有经济纠葛,李修吾与刘鹏程等人找到龚鹃并将其控制。随后,刘鹏程等人威逼龚鹃签订了1份扣车协议,将龚鹃驾驶的汽车强行扣押在驾校内。次日,龚鹃搭乘其朋友的汽车来到驾校,被李修吾等人发现,遂将龚鹃及其朋友带至驾校控制、殴打。随后,刘鹏程私自将龚鹃朋友的汽车作价2万元当给寄卖行。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刘鹏程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报至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谢新星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刘鹏程实施非法拘禁时,还将被害人的小车典当。刘鹏程可能涉嫌抢劫罪。于是,谢新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一份《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想了解公安机关对刘鹏程涉嫌抢劫罪不立案的理由。拿到《暂不立案的说明》后,谢新星“打破砂锅问到底”,查阅了我国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并搜索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后,谢新星决定对案卷进行审查梳理。经多方查证,谢新星认为,刘鹏程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同案人李修吾的供述与刘的供述能够印证。尽管2万元赃款的去向暂未能查实,并不会影响对刘鹏程涉嫌抢劫罪的立案侦查。

谢新星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一份《通知立案书》。不久,公安机关对刘鹏程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最终,刘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火眼”缉凶逮捕重要嫌犯

不放过任何疑点,查根究底。从检20年,谢新星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

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志强、刘健。经审查,2人因债务纠纷,纠集李钢、周海华等人于同年10月12日用铁链锁住被害人刘永强的颈部,绑在城郊一民房水泥柱上。7天后,尹志强等人发现刘永强呼吸衰弱,便将其抛弃在市中心医院大门口,待医生赶到时刘永强已经死亡。

当时,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尹、刘2人。承办人谢新星第一时间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李钢、周海华不同程度参与拘禁和虐待被害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犯罪,对2人应当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意见,监督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并提请逮捕李钢、周海华。同时,他建议侦查人员围绕故意伤害罪,收集完善证明李钢、周海华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对其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15年2月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钢、周海华。11月25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海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当年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案件”。

12年积怨7天化解

“没想到拖了12年的债务纠纷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到位了,我终于不用来回奔波了。”2011年8月初,家住娄星区万宝镇的李允德兴冲冲地来到娄星区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谢新星手中。

上世纪90年代初,李允德借款20万元给被执行人刘福桂用于砖厂经营。刘福桂经营不善,砖厂亏损倒闭。几年后,李允德向刘福桂催还欠款,刘福桂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拖欠不还。迫于无奈,李允德199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次年,法院判决刘福桂偿还李允德35.5万元。然而判决生效10余年间,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为了追讨钱款,李允德开始长期上访。“反正钱也不打算要了,事情不解决我就一直上访,我就不信治不了他。”李允德在和谢新星聊天时坦露心声。

转机出现在2011年8月,公安机关将刘福桂拒不执行判决一案提请娄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谢新星承办。认真听完李允德的陈述,谢新星梳理了所有的证据材料,认为刘福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何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于是,谢新星来到看守所,讯问刘福桂的想法。刘福桂称愿意执行法院判决,但认为判决数额过高而不愿履行。谢新星遂向领导汇报,申请双方协调。办好手续后,双方开始接受协调。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李允德拿到了执行款,他激动地握着谢新星的手:“谢谢检察官,让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短短7天,谢新星成功化解了李允德与刘福桂之间12年的积怨。该案获得当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优秀案件”称号。

“检察官是捍卫正义的使者,我们要熟知法律,善用法律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对每起案件的慎终若始,对法律正义的敬畏,对检察工作的忠诚,谢新星用20年的青春写就了检察事业的华丽篇章。


检察日报记者 张吟丰 法制周报记者 李翔 通讯员 谢超君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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