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隨意給員工調崗,勞動者怎樣應對既合理又合法呢?

喬-左傾90°


首先公司是沒有權利給員工隨意調崗的,因為在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列明瞭員工的崗位,公司想要更改勞動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才可以進行變更,隨意的調崗與擅自更改勞動合同無異屬於違法行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外,公司無法定權利調整員工崗位;員工還需要注意,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服從單位調崗”的條款或承諾,以及在員工簽收過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是否有類似要求,如公司在勞動合同及相關規章中均無此要求,則公司無權直接單方面要求員工調崗。

收到公司發佈的調崗通知後,如認為通知內容不夠具體,或對調整後的崗位、待遇不滿意,需及時回覆郵件或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反饋意見,並向公司表達協商的意願。經協商,員工可根據公司提供的方案決定是否接受調崗,如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員工有權選擇繼續在現工作崗位上工作,如工作崗位已取消,則公司需以無過錯辭退的標準向員工進行賠償。

需要提醒的是,員工在與公司協商期間暫時不要到新崗位報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實際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即員工在新崗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且領取相應薪酬待遇的,則視為員工已接受調崗安排,無法繼續與公司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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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的確會出現調崗的情況。有的是出於工作需要,有的可能是企業逼走員工的一種手段,所以作為勞動者有必要知道調崗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公司可以調崗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下面這幾種情況公司可以調崗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另行安排工作;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也就是說,公司不可單方面給員工調整崗位。如果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外,員工崗位異動一般公示3天,在此期間,如果有員工提出異議,需要根據申訴的具體情況處理。


二、企業隨意調崗,員工怎麼辦


如果未經協商,用人單位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則該解除屬於違法解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

  •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非法調崗,但也不進行賠償,勞動者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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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調崗,這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但即便如此,也不可以隨意調崗。尤其是職級、待遇、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要與勞動者平等協商一致,才可以調崗。

法律規定的調崗只有三種情形: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

2、經過考核後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所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除了這三種情形外,其餘情況的調崗都要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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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啥玩意?我們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清楚地約定了“甲方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需無條件服從”,把你調來調去的你有啥脾氣?什麼,工資不能降?這個更好解決了,我們的工資是底薪(最低工資標準)加績效,知道什麼是績效不?就是老闆心情好給你一萬,心情不好給你一分。一個打工仔ⅤS一群法律顧問,你跟人家玩法律?


凌雲248606139


那就是公司單方面給員工調崗咯,其實法律並沒有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調崗權,但用人單位應當證明調崗的合理性,若用人單位濫用調崗權,就同樣可以認定非法。你被調崗既然你會問肯定是有不滿的地方,這就是看調崗是否過分了,你只能和公司協商或者接受,如果覺得確實過分不合理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其實這方面對於員工來說比較被動的,畢竟在別人手下工作,除非是從辦公室調到保安之類這樣的情況,基本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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