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必須先撤銷調解書,虛假訴訟罪才可能立案偵查?

村姑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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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主所述,推斷題主可能是案外人,因為對方與第三人利用虛假訴訟或者惡意串通達成調解協議損害了題主的合法權益,為此題主希望撤銷調解書並追究對方的虛假訴訟罪,但是不確定撤銷調解書與立案偵查是否對方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先後順序,以及如何救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如今,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或者惡意串通達成調解協議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的情況已經屢見不鮮。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有權利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處分,但是他們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製造假證據達成調解協議,這又具有很高的隱蔽性,除非有第三人提出異議,否則很容易將該調解書被法院確認為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 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 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是否撤銷調解書,是需要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調解書屬於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認定調解書有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那麼法院對該已生效的調解書是不予確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面對對方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案外人希望對調解書中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作為案外人的題主的是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再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法院再審的審理認為確實侵害案外人利益,那麼就會撤銷相應的調解書。然後題主通過報警,由警方立案後通過調取該案件的相關材料,警方傳喚對方與第三人來訊問確認是否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事實,如果對方與第三人確實屬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將會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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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調解書是民事訴訟程序,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是兩條平行線,沒有交合點。刑事立案偵查不以民事案件生效為阻礙,民事案件案卷可以作為刑事立案偵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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