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1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八届第五十一次董事会,以7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资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昆山”)是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11,55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为300,000.00万元。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八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旭昆山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用于增加东旭昆山的注册资本。

公司以北京立信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东华评报字(2018)第B175号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89,556.90万元为依据,与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由公司单方面使用募集资金以1元/注册资本对东旭昆山进行增资,将东旭昆山注册资本由90,000万元增加至11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东旭昆山90.91%股权,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东旭昆山9.09%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增资公司基本情况

1、被增资公司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9132058332391312X0

注册资本:9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住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北路500号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产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彩色滤光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及维修服务;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套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及维修服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东旭昆山88.89%股份,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东旭昆山11.11%股份,东旭昆山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出资方式:以募集资金增加注册资本。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为103,610.33万元,总负债为13,803.49万元,净资产89,806.84万元。2017年度东旭昆山营业收入8,117.36万元,净利润-50.9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为164,947.93万元,总负债为75,378.18万元,净资产89,569.74万元。2018年1-9月东旭昆山营业收入1,640.93万元,净利润-237.0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完成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东旭昆山是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本次增资有利于加速公司彩色滤光片项目建设进度,有利于实现公司光电产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东旭昆山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增资款,同时公司、东旭昆山、保荐机构和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用于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监管。(详见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0,000万元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根据《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合资设立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放弃按其出资比例继续增资的优先权,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旭昆山进行增资符合协议相关约定。

2、本次增资价格以北京立信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东华评报字(2018)第B175号评估报告为依据,公司与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1元/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增资已经公司八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八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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