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慄建強等2人被“雙開”

三晉都市報綜合報道

12月7日,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信息,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慄建強等2人被“雙開”。

12月7日,中共運城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6起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典型案例。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栗建强等2人被“双开”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慄建強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日前,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慄建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慄建強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謀取人事利益,給予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給予他人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對主管工作存在違規問題失職失察;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賭博。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貸款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涉嫌犯行賄罪。

慄建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長期擔任金融企業領導,本應牢記黨的宗旨,遵紀守法、勤勉敬業,但其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慄建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慄建強簡歷:

慄建強,男,漢族,1958年12月生,山西晉中市榆次區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1年5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

2002年7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5年9月,任中國工商銀行運城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7年7月,任太原市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2009年2月,任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

2009年8月,任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年10月被免職。

省煤炭地質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曉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日前,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省煤炭地質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曉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曉峰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供個人使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和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收取回扣,挪用拆借資金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截留財政預算內投資補助,違規出借公款,設立“小金庫”。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涉嫌犯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

張曉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遵紀守法,但其理想信念喪失,目無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曉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張曉峰簡歷:

張曉峰,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西文水縣人,函授本科學歷,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5年1月,任山西煤田地質勘探229隊副隊長;

2005年12月,任省地質水文勘查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2012年4月,任省煤炭地質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期間,1993年2月至2006年4月,主管山西229煤田水源勘探綜合開發公司工作;

2006年4月至2012年5月兼任山西229煤田水源勘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兼任山西229特種鑽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6年2月至2012年7月,兼任山西匯鏹磁性材料製作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10月被免職。

運城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6起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典型案例

1、稷山縣稷峰鎮澗東村村委原主任趙振安挪用土地附著物補償款進行營利性活動等問題。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趙振安在擔任稷山縣稷峰鎮澗東村村委主任期間,指使會計宋某某將本村應歸還縣殘聯的89900元撥付至自己銀行賬戶中,並將其中的80000元分兩次借給親戚楊某某進行營利性活動;採取虛開發票等手段從村財務支取14400元,其中,13500元用於支付支村委幹部補助,273.78元用於支付稅款,626.22元據為己有。

2018年8月21日,趙振安受到責令辭職的政務處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違紀款89900元退還縣殘聯,626.22元退還澗東村,支村委幹部違規領取補助問題已另案處理。

2、聞喜縣裴社鄉小王溝村支部原委員尚垚山將村民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據為己有問題。

2011年10月至2017年12月,時任聞喜縣裴社鄉小王溝村支部委員尚垚山在負責該村基本養老保險收繳工作期間,本應將其向村民收繳的281800元養老金全部上繳縣養老保險機構,但尚垚山只上繳259700元,餘22100元據為己有。

2018年10月18日,尚垚山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少繳的養老保險金已補繳。

3、鹽湖區馮村鄉杜村黨支部原書記王天龍等人坐收坐支集體資金等問題

2015年8月,時任鹽湖區馮村鄉杜村黨支部書記王天龍,在杜崗油桃種植專業合作社向鹽湖區農委申報“一村一品”專業村建設項目過程中,將運城市農委撥付給合作社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補助資金中的35600元挪用為“一村一品”項目自籌部分使用,套取省補資金70000元,項目實施期間,王天龍以協調解決村民佔地賠青名義將項目專款中的8000元據為己有,用於個人開支,馮村鄉農科站負責人陳吉元對此負有監管不力責任;2016年中國鐵塔公司與王天龍簽訂新建鐵塔租用場地合同,王天龍與時任村委主任吳高峰商定,未將場地租賃款14400元入村集體賬戶,王天龍將該款用於村集體開支。

2018年8月17日,王天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吳高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陳吉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8000元已被追繳。

4、絳縣南樊鎮農經站農經員曹學榮對該鎮各村白條支出審核把關不嚴問題。

2013年至2016年,南樊鎮十八個行政村白條支出共計85749.91元,時任南樊鎮農經站負責人曹學榮對各村白條支出未嚴格把關就審核簽字,致使部分籤批手續不全的白條得以報銷入賬。

2018年7月24日,曹學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平陸縣張村鎮北村黨支部書記劉平祥在農村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中工作失職失責問題。

2014年劉平祥在擔任張村鎮北村黨支部書記期間,負責貧困戶建檔立卡、“回頭看”和每年的信息清洗工作,對張村鎮黨委政府多次安排的貧困戶信息統計更新和錯誤數據審核整改工作把關不嚴、整改不力,截止2018年3月底,北村仍有123條錯誤信息未整改。

2018年8月24日,劉平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垣曲縣皋落鄉西河村小莊居民組組長馬趙科違法佔地問題。

馬趙科在任西河村小莊居民組組長期間,在該村違法佔地132平米用於個人建臨時建築和羊圈使用。2018年6月6日,垣曲縣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佔地行為處以66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8年9月21日,馬趙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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