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支持中小企業“硬核”措施 應對疫情共渡難關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 趙 晶)2月6日20時,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局長李東洪,山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山西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竟暉,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賀德孝,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東宏,介紹《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山西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硬核”措施 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業保經營、渡難關,省政府出臺了《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局長李東洪介紹道,中小微企業是我省實體經濟的重要基礎,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新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到2019年底,我省中小微企業數量約44萬戶,佔全省的99.7%左右;從業人員達到450多萬人,約佔全省的80%左右;實現營業收入3萬多億元,約佔全省的55%以上。

突如其來的肺炎疫情對我省餐飲、住宿、旅遊、交通、零售、娛樂等服務性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帶來巨大沖擊。其中,住宿餐飲業、交通運輸業、旅遊業企業基本全部停業;批發零售業,除部分大型超市運營外,大部分企業停業,營業額大幅銳減。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竟暉在介紹《若干措施》中的三項金融舉措中提到了“三確保”,即確保信貸總額不降,支持力度不減;確保減輕財務負擔,真金白銀讓利中小微企業;確保增量貸款利率下調,切實降低融資成本。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賀德孝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省委、省政府決定我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對一季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緩繳三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資金主要用於解決企業生產資金不足的問題。緩繳期間各類參保人員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東宏對於疫情時期納稅人無法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解決辦法進行了答疑,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月17日延長至2月24日。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後,企業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還可申請進一步延期,稅務機關將依法為其辦理延期申報。同時,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風險,納稅人可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申請延期申報,無須到辦稅服務廳現場辦理。

疫情發生以來,我省是全國第一個出臺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政策的省份,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東宏表示,我省這次出臺的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政策,是在去年基礎上的再次調低。去年1月1日,我省已經將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統一降低了25%,全年累計減稅11.25億元。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去年調整的基礎上,再次下調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10%。

省委、省政府從省級層面研究出臺應對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措施十分必要、非常及時、聚焦問題、指向明確,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中小微企業的關心、關注、重視和支持,對於幫助中小微企業增強信心、復工復產、渡過難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山西省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一、支持對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中型、小型企業。

二、支持措施

(一)確保中小企業信貸總額不下降。疫情期間,省內各類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到期貸款,不得抽貸、斷貸、壓貸,要及時辦理展期或無還本續貸,期限不低於3個月。擴大中小企業貸款覆蓋面,提高中小企業首貸率,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貸款佔比。

(二)省屬金融機構(省農信社、晉商銀行)將2020年2月和3月對中小企業的存量貸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還給貸款企業。鼓勵省內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依據各自情況採取讓利措施。

(三)2020年,省內各類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於10%;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娛樂和旅遊等行業的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於20%。

(四)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屬地政府也可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貼。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再次下調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統一按現行稅額標準的90%調整。

(六)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可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七)對參保的全省中小企業2020年1—3月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全部實行緩繳,緩繳期限為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八)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年度平均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九)進一步加大各級政府和大型國有企業清欠中小企業賬款力度,嚴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域內中小企業的幫扶力度,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瞭解掌握企業復工復產後的困難,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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