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关于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启动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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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按照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关于启动机动车限行的通知》(运气防组〔2018〕15号)要求,决定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限行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00时-2019年1月20日24时。从2018年12月7日00时起,每天限行2个车辆尾数的交通管制措施。

二、限行区域

涑水街(不含)以南,圣惠路(不含)以东,滨湖大道(不含)以北,安邑路(不含)以西。

三、限行规定

(一)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含临牌)在限行区域按照机动车尾号数字,每天限行2个车辆尾数的交通管制措施(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星期六、星期日不限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在采取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加强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大货车、冒黑烟车、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管控,加大查处力度。

(三)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施工车辆确需在中心城区通行的,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到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通行。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运城市区限行区域,一律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城管执法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违法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每4个小时记录查处一次。

特此通告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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