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擔保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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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為償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人,當主債務不能履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選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可以分為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的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錢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此外,《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都需要在法定期間內對行使權力,對於一般保證而言要求更加苛刻,如果不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起訴,保證人將不承擔擔保義務,而對於連帶保證,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基本上和債務人是對等的,最後需要提示的是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向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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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6個月。

1、按照《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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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擔保人都有什麼擔保,擔保一般分為兩類,貸款擔保人一般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後仍沒有還清的剩餘部分,則有擔保人來償還。

連帶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可以選擇從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挑一個來還款,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 但如果擔保人和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或者擔保方式不是很明確的,擔保人就按照連帶責任來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最後,做為擔保人來說,必須牢記一點,擔保就是把自己的錢借給了別人,不但有人品責任,還有法律責任,不論是六個月或者為二年,擔保擔的一份信任,擔的一份承諾,擔的一份責任,借錢是”救急不救窮”,個人的事情,個人解決,最好不要讓親戚朋友為了擔保而撕破臉皮,哪你的人生就不好說了,人生在世,人品為第一,人品不行,做什麼都不行,不要讓擔保將朋友變成仇人,親人變成惡人,有多大的嘴吃多大的饃饃,不要把自己變成了歷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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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問的不是特別規範,法律上沒有擔保時效這個概念,筆者認為你想了解的是擔保人何時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其實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在法律上有兩個決定性的期間,一個為保證期間,一個為訴訟時效。這個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擔保期間

首先有明確一點,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就從合同的形式上看,並沒有債務人的事情。故保證期間也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與債務人無關保證期間是指,當擔保人擔保的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債權人要及時向擔保人主張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一過,保證人就免除了擔保責任。

為什麼要這樣的規定呢?筆者在以前的回答中有過詳細的論述,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去了解一下,在此,筆者簡單說明一下,為何要有保證期間這個概念。借款合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其他人是不瞭解的,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一般來說,只有債務人債權人他們知道,其他第三人包括擔保人在內,都很難知道是否清償了到期債務。這樣一來,債務到期後,作為一個負責人的擔保人,他就需要隨時準備好一筆資金,以備債權人登門拜訪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樣一來,準備的資金一直閒置,不利於擔保人的資金流轉,所以債務人還沒還錢,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定要儘快告訴人家擔保人,別老讓擔保人提心吊膽的,而此時債務人反正不能清償,其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故擔保人一般會把這個通知的義務約定給債權人,約定債權人一定要在債務到期後的某一段時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不然債權人不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就不管了,這個期間就是我們所說的保證期間。

從上文描述來看,相比讀者對保證期間有了一定的瞭解,那麼約定多長時間呢?完全是憑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商訂立(當然是越短越對擔保人有利,但是要考慮到債權人能否接受)。還有一部分人並不瞭解這個情況,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就只能靠法律來指定一個保證期間了,故《擔保法》如此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注意,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與擔保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一般為6個月,如果約定了“直至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這類約定,一般為兩年。且擔保期間不會因為任何理由而發生中斷,約定多長就是多長,超過該期間一律不承擔擔保責任。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這個概念,相比之下,大家就熟悉的多了,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本質上是要求債權人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覺。這個制度的出臺是由於現代經濟生活十分的快速,金錢的流轉也變得越來越高效,每個人的錢都不會在自己的手裡等著債權人來拿,他要去投資或者增值,債權人如果在債務到期後一定要積極的去索要,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那麼對不起,你自己都不知道上心,那債務人也就更不上心了,這個時候債務雖然沒有消滅,但是已經淪為自然債權了,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你在拿著借條去起訴,債務人拿出時效來抗辯,法院就會判敗訴,不支持了,但是呢,如果哪天債務人良心發現,他自己主動要還,還是可以還的(這個地方,之所以沒有直接讓債務消滅,也是為了避免和不當得利制度衝突)。

很多人覺得這個制度不合理,其實現在法律規定訴訟時下為三年,且可以發生中斷的,也就是說債權人三年內只要主張過權利,那麼就可以在重新計算三年,如此一來,法律上已經留有足夠多的時間讓債權人主張權利,如果真有三年都沒主張過還錢的債權人,從一般常理上講也似乎不太合乎邏輯。在此筆者需要提醒的是,所謂三年的訴訟時效,是指只要債權人主張過,都可以再重新計算,包括但並不限於起訴這一種方式,有些讀者誤認為只有起訴才能發生中斷,是不對的。

同理,對於擔保人的擔保債務也是這樣的,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在此之後三年都沒有主張過還款,那麼擔保人就獲得時效抗辯權,此時擔保責任並沒有消失,需要在債權人起訴時,擔保人提出時效抗辯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在庭審中沒有提出來,那麼雖然過了訴訟時效,但依舊要承擔擔保責任,故擔保人在起訴時一定要積極的主張時效抗辯,否則的話,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來幫你免責的。

筆者經常發佈有關於金融借款以及民間借貸等領域的法律文章,也包括其他法律問題。感興趣的讀者可以關注頭條號“司法判例研究”,具體瞭解一下。歡迎有疑問的同學多多提問,互動交流。


劉曉勇律師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那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怎麼確定擔保期限呢?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不論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都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銀行擔保貸款為例,一般會在擔保協議內明確指出擔保期限,正常的短期借款一般都是一年,借款人按期全額歸還本金利息後,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此終止。也有一些情況,一般是在3年或者5年,只要借款人一直持有此筆借款,當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時,需要歸還本息,之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在此期間擔保人就一直承擔擔保責任。

總結一下,具體還是要看擔保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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