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多久?

顺心8283


当债务人为偿还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人,当主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选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可以分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的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对行使权力,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要求更加苛刻,如果不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保证人将不承担担保义务,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和债务人是对等的,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东友律师事务所


一般是6个月。

1、按照《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西天蜗牛


首先我们担保人都有什么担保,担保一般分为两类,贷款担保人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

连带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但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后,做为担保人来说,必须牢记一点,担保就是把自己的钱借给了别人,不但有人品责任,还有法律责任,不论是六个月或者为二年,担保担的一份信任,担的一份承诺,担的一份责任,借钱是”救急不救穷”,个人的事情,个人解决,最好不要让亲戚朋友为了担保而撕破脸皮,哪你的人生就不好说了,人生在世,人品为第一,人品不行,做什么都不行,不要让担保将朋友变成仇人,亲人变成恶人,有多大的嘴吃多大的馍馍,不要把自己变成了历史的罪人。





橄榄剑社会


首先,这个问题问的不是特别规范,法律上没有担保时效这个概念,笔者认为你想了解的是担保人何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有两个决定性的期间,一个为保证期间,一个为诉讼时效。这个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担保期间

首先有明确一点,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就从合同的形式上看,并没有债务人的事情。故保证期间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与债务人无关保证期间是指,当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一过,保证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

为什么要这样的规定呢?笔者在以前的回答中有过详细的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了解一下,在此,笔者简单说明一下,为何要有保证期间这个概念。借款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他人是不了解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来说,只有债务人债权人他们知道,其他第三人包括担保人在内,都很难知道是否清偿了到期债务。这样一来,债务到期后,作为一个负责人的担保人,他就需要随时准备好一笔资金,以备债权人登门拜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一来,准备的资金一直闲置,不利于担保人的资金流转,所以债务人还没还钱,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定要尽快告诉人家担保人,别老让担保人提心吊胆的,而此时债务人反正不能清偿,其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故担保人一般会把这个通知的义务约定给债权人,约定债权人一定要在债务到期后的某一段时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然债权人不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就不管了,这个期间就是我们所说的保证期间。

从上文描述来看,相比读者对保证期间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约定多长时间呢?完全是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商订立(当然是越短越对担保人有利,但是要考虑到债权人能否接受)。还有一部分人并不了解这个情况,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只能靠法律来指定一个保证期间了,故《担保法》如此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注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一般为6个月,如果约定了“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约定,一般为两年。且担保期间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发生中断,约定多长就是多长,超过该期间一律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这个概念,相比之下,大家就熟悉的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这个制度的出台是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十分的快速,金钱的流转也变得越来越高效,每个人的钱都不会在自己的手里等着债权人来拿,他要去投资或者增值,债权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一定要积极的去索要,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不起,你自己都不知道上心,那债务人也就更不上心了,这个时候债务虽然没有消灭,但是已经沦为自然债权了,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拿着借条去起诉,债务人拿出时效来抗辩,法院就会判败诉,不支持了,但是呢,如果哪天债务人良心发现,他自己主动要还,还是可以还的(这个地方,之所以没有直接让债务消灭,也是为了避免和不当得利制度冲突)。

很多人觉得这个制度不合理,其实现在法律规定诉讼时下为三年,且可以发生中断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三年内只要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可以在重新计算三年,如此一来,法律上已经留有足够多的时间让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果真有三年都没主张过还钱的债权人,从一般常理上讲也似乎不太合乎逻辑。在此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三年的诉讼时效,是指只要债权人主张过,都可以再重新计算,包括但并不限于起诉这一种方式,有些读者误认为只有起诉才能发生中断,是不对的。

同理,对于担保人的担保债务也是这样的,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此之后三年都没有主张过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获得时效抗辩权,此时担保责任并没有消失,需要在债权人起诉时,担保人提出时效抗辩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庭审中没有提出来,那么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依旧要承担担保责任,故担保人在起诉时一定要积极的主张时效抗辩,否则的话,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来帮你免责的。

笔者经常发布有关于金融借款以及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文章,也包括其他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具体了解一下。欢迎有疑问的同学多多提问,互动交流。


刘晓勇律师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那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怎么确定担保期限呢?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不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北京冠领民商律师团队


银行担保贷款为例,一般会在担保协议内明确指出担保期限,正常的短期借款一般都是一年,借款人按期全额归还本金利息后,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此终止。也有一些情况,一般是在3年或者5年,只要借款人一直持有此笔借款,当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时,需要归还本息,之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在此期间担保人就一直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一下,具体还是要看担保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