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过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会找工作又要无犯罪证明,对此你怎么看?

敏感度很高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案件时,反复问我们这个案件能不能无罪。长期和当事人、家属打交道你会发现,当事人惧怕的不只是在看守所、监狱里面待上几年,其更加担心的可能是犯罪记录对自己的公职、从业、退休、子女升学、就业造成阻碍。而事实上,这种阻碍又实实在在的存在。

犯罪记录对一个人有多大的影响。如果你是农民、自由职业者,影响未必有多大;但如果你是公职人员或者某些特定行业的专业人员,有犯罪记录往往是致命的。以律师为例,在申请执业前,必须去户籍所在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有故意犯罪记录,是做不了律师的。

说说几个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当事人。

1.一个网络诈骗案件,当事人的母亲找到我们,一边哭一边跟我们说,他儿子今年26岁,高中时就不爱读书但成绩还可以,大学是普通211,读的是计算机专业。大学读了不到一年就辍学和别人一起搞软件开发,期间挣了一些钱,后来就出事被公安抓了,定的是诈骗罪,涉案金额2000多万。他母亲说如果罪名成立他儿子这辈子就完了,26岁关十几年出来就快四十了,而且还没有结婚。

2.一个合同诈骗案件的当事人,他儿子报名当兵时材料审查没有通过。

3.一个当事人在2006年因为犯贷款诈骗罪被判了10年,2011年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一直到2014年6月。2016年,这个当事人又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少人会用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解释这些被释放后再犯罪的人,认为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的特征,从事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

但我更加倾向性认为,一些罪犯在监狱里面待上十几年,再出来的时候基本已经与这个社会脱节。在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家人、社会的正确引导,这些人的生活、从业都会存在一些障碍,而这些障碍,可能就会导致他们去重操旧业。

这些阻碍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犯罪记录。

这个问题现阶段无法协调,一方面社会需要将犯过罪的人与一般人进行区别,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如何从社会根源上解决再犯罪的问题。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我们总是在寻找万全之策,实际上,人类好多事情是没有万全之策的,不幸本问题就属于这一类。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来说,一旦定罪量刑,不但要面对刑法惩罚,还要面对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按理说,违法犯罪行为人已经因为他的行为受到了惩罚,回归社会后不应该遭受另眼看待,但实际情况是,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特殊行业招人不得录用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外,其他方面的就业不应该受到歧视。但现实是,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较为正规的私营企业,无一例外不会录用这类问题人员。国家最多会提倡全社会不要歧视受到过刑事处罚人员,但不会强令公司企业在就业方面一定要录用此类问题人员,国家也只能这样了。想一想,国家出台了种种政策措施要求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实行起来并不满意,何况是受到过刑事处罚人员。

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充分竞争性社会,人才的素质决定公司企业的发展,每个企业都想招录到德才兼备的员工,人的智力因素可以通过考试来检验测试,但一个人的品德只能看平常表现,一个人受到过刑事处罚自然会被用人单位识别为有品德污点的人,被排除在外就非常自然。

我们的社会并不完美,我们得承认还没有能力解决这类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得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对自己所做的正确的事享受福报,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只是有时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得不承受远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痛苦。过多的埋怨社会没有用,自暴自弃,重新危害社会再犯罪更是自寻死路,只有哪些经受过洗礼凤凰涅槃的人,经过痛苦的裂变,才能重获新生!


大成律师邹光明


快递,送餐,保安这些不需要什么学历,技术含量的工作都需要无犯罪证明,更不用说什么公司,岗位,单位,什么低保,保障房想都不要想,好一点的做个自由职业者,不好的就是无业游民,没有天生的犯罪者,只有无奈的沦落人。


用户4266110096350


上策自谋职业让正常社会人为你打工,中策要么甘受白眼忍气打工,下策继续违法乱纪再入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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