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結果女方反過來說男方強姦她,這樣構成強姦罪嗎?為什麼?

勞動者127


網友問: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結果女方反過來說男方強姦她,這樣會構成強姦罪嗎?為什麼?

如果前提是雙方自願,單憑女方講是強姦,一般來講是很難成立的。故而不會構成強姦罪,因為客觀事實是,男方並非強姦。


強姦案是刑事重案,被性侵婦女報案後,公安機關先期均有其立案審查階段,是否具備強姦立案的基本要件,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中有專業規定,絕非僅憑自稱被性侵者的個人之言。

強姦案有一條本質性定論,即違背婦女意願。然而是否違背意願,一定有許多客觀條件存在,而任何一客觀事實的存在,又均有其相關聯的系列因素相互鏈接,從而印證和固定這一事實。

然而,虛構的,其實並不存在或並沒發生過的事,報案人無論如何也難自圓其說。一個謊言的產生,必將用更多的謊言來圓謊。沒經特殊訓練過的人,謊言一定會在偵查人員的多次訊問面前露底,最終因前言不搭後語,最後導致心理崩潰,從而不得不實話實說。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刑事重犯,明知坦白交待會丟命,最終還是會在強大的刑偵審查過程中被迫認罪交待的原因。據我的經驗,做訊問筆錄兩次後,被訊問者是否撒謊,心裡就會有個初步判斷。當然,最終將由無數證據去吻合其結論。無論真假,都必須有系列因素相互支持,目前,憑主觀辦案的已非常罕見了。

專業就是專業,其中許多環節,非專業人員是不知就裡的。而刑偵,是專業領域中最不易被糊弄的。


若明明是通姦,那麼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留下的現場痕跡,前後兩人一系列的生活軌跡,人事交往中的活動……等等,每一個環節,均有能證明其通姦或強姦的證據,千萬別小看人類歷經無數歲月積累形成的系列刑偵手段,一件刑案,整個偵查過程是非常嚴密和科學,且充滿專業智慧的。


綜上所述,若事實上果真是自願發生性行為,女方因多種因素反口報強姦,就算立案了,最終也不會成立,除非有些半推半就的性行為,男方認為是雙方自願,而女方事後產生悔意而報案,這類情況,被認定強姦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因為當時畢竟會留下女方不願意時的證據。遇上這類事,有時也不能不說看"天意"了。


故而奉勸某些喜歡沾花惹草的男士們,面對“半推半就”的性夥伴時,多點理智,三思而行,切莫認為女方自願而強行交歡!不過,若潔身自好,這類問題一定難以身上染。


友德無聲


講兩個真實的案例。

在一個大城市,一個正在進行足球比賽的運動場外,一個男的和一個妹子搭訕,妹子沒有明確的拒絕,於是男的買了飲料零食,和妹子到運動場圍牆外,找了個地方坐著。

雙方聊得投機,男的開始對妹子動手動腳,半推半就之間,雙方發生了關係。過程中,高處看臺上有人發現了情況,高喊著圍觀。

妹子見事己洩露,奮力推開男人,但雙方均被聞訊趕來的警方控制盤問,女方就說男方強姦!

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強姦罪名不成立。男方的辯護律師是這樣說的:如果是強姦,女方稍一反抗,一牆之隔就有大量觀眾,強姦根本無法進行。

在一個小縣城,戀愛的男女雙方,在一個正在比賽的籃球場外的圍牆下,發生了關係。女方回家後神態有異,被家人盤問,羞惱之下,說男方強姦力迫。於是報警,男方被抓。

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強姦罪名成立。公訴方是這樣說的:女方之所以沒有反抗,是因為男方說不要動,動靜大了,被人發現就丟人了。

男女雙方在一起,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一旦女方反悔聲稱強姦,是很難自證清白。而且女方作為弱勢一方,經常會獲得官方的優待。

如果黑白分明,自是再好不過。

只是世事難料,黑白之間,有無窮的灰色地帶,是黑是白?難!


寒舍29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為構成強姦罪,泰森就是這樣進去的。


拳王泰森對18歲的選美小姐德西蕾一見鍾情,於是頻頻尋找機會約她。而德西蕾似乎也對泰森頗有好感,對他的多次約會都沒有拒絕。當時泰森曾在公眾場合當眾親吻德西蕾,而德西蕾也並未拒絕,這讓包括泰森在內的所有人都認為德西蕾已經接受了泰森。


某天深夜,泰森躺在床上翻來覆去睡不著,於是在凌晨一點時約德西蕾出來一起看星星,而德西蕾也欣然赴約。試問,一個正常女孩怎麼會深更半夜去陪男性看星星呢?由此觀之,德西蕾要麼願意接受泰森,要麼就是另有所圖。

德西蕾到達約定地點以後和泰森觀星談天,隨後兩人一起進入泰森的車子,然後深情擁吻。激吻過後,泰森邀請德西蕾到自己家去,德西蕾也欣然答應。

之後發生的事兩人就各執一詞了,據泰森說德西蕾洗完澡以後就主動和他做愛,而德西蕾卻說一進屋泰森就像野獸一樣撲向她然後強行發生關係。於是,德西蕾向警方報案,泰森被依法提起公訴。

在法庭上,泰森的辯護律師說,如果德西蕾不願意和泰森發生關係,為什麼願意深更半夜赴約?為什麼願意和泰森擁吻?為什麼願意和泰森回家?但檢察官則說德西蕾願意這樣,但她沒有明確表示願意和泰森做愛,我們應當尊重女性說不的權利。最終陪審團一致裁決泰森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其實,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倒是覺得泰森的話更可信,德西蕾明知道泰森約她去自己家裡是什麼意思,還願意跟他回家,這不是明擺著願意嗎?也許真的是價錢沒談攏吧。


冰焰


一般情形下構成強姦罪。

強姦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很多事情還是會傳出來的。

譬如之前聽某當事人講起一案例,說是他一哥們看上了村裡的一位婦女,這位婦女的老公有點窩囊,所以婦女也對他哥們眉來眼去的,兩人就勾搭上了。

某天早晨,婦女老公上班去了,這哥們就去了人家家裡,然後不巧,婦女老公那天忘帶東西了,回家碰個正著,“他哥們褲子還沒提利落”。

婦女一看被老公撞見了,怕捱打啊,一把鼻涕一把淚的說“自己被強姦了。”婦女老公報了警。

後來經過審判,強姦罪成立,判刑三年。

但是,這哥們一直想不通一件事,他開庭時一直在解釋“那天該婦女是上位(各位腦補畫面就好),他怎麼算是強姦呢?如果不願意,他倆能用上位的體式嗎?”

聽他講完,我想了想說“很好說啊,女人就說自己被強迫或者威脅的就好啊。”

該當事人崩潰!

所以說,不是自己的媳婦兒一定不要碰哦!


講真,上位算什麼,據說背後插入認定強姦的還有呢?有時候我也納悶,如果女的不同意,又沒捆綁上,這也是很難的動作啊!

現在孩子都比較早熟,我真心奉勸各位家長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強姦這個罪名如果扣上了,簡直是一輩子的恥辱啊!


秘語相傳


我們那就有一個例子,一箇中年男子開的便利店,然後一個15左右的女孩去買東西。那個男的正在看黃片…那個女孩也湊過去看,然後就那個……到那個女孩是願意的。因為旁邊店裡就有人,她大喊別人就能聽見。然後她就回去了,過了幾個星期她跟她媽說了……然後他媽就報警了!那男的就被抓了在警察局裡


浮花朝岸


1.女方到政法部門告男人強姦,這是大事,性質突然轉變,你要用證據反駁。政法也要調查,男女是戀愛,多長時間,同床或強姦幾次,都要調查。強姦內褲精斑、衛生紙都要提取,對男人相當不利。男人犯強姦罪判刑三年。

2.女人要在同床後說你強姦,是要達到什麼目的。有的是小姐故意抓錢。有的是犯罪敲詐。有的要拉你下水,以此要挾你加入犯罪集團,也說明這個女人不簡單,女人社會關係太複雜。


3.女人成婚後,你找女人同床通姦,要被女人的老公逮住,女人一般要退卸責任,反誣告你強姦。這樣女人減輕老壓力,又能從你身上撈個錢財。

4.有的是夫妻故意下套讓你往套裡鑽,目的嗎,當然要剝你層皮,拿幾萬元吧,否則,扔進南監。你去同床顯然不對,那不是你老婆。吃一塹長一智,教訓啊!真象到底如何?雪地埋孩子,總究要露開!


苗萬平談情感


這個要分很多方面,法律上對強姦罪定義為: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為,威脅等手段強行當婦女發生性關係。在實踐中據說有這樣的案例:一個歹徒將一路邊婦女強行拖到玉米地,在強姦過程中因為緊張無法解開皮帶扣子,被強姦婦女主動幫其解開,完成兩性關係的。

結合題目中案例,如果雙方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都沒有有利於自己控訴證據的,對該案定性還可以用其他方面證據證實。例如雙方發生關係之前兩人關係。如果雙方之前就關係曖昧,或之前就有過性關係,或保持很久了,這會不利於女方。第二,發生性關係場所,例如雙方約定去旅館開房。這種情況下認定強姦較難。第三,發生性關係時間,如果雙方己經在夜裡較晚並單獨在一起,認定強姦不適於。第四,雙方之前聊天,通話記錄的頻率和內容,這絕對會對案件性質有影響。第五,女方控訴男方暴力或危脅的程度,如果達不到大家共認屈服的程度,難以認定強姦。例如,男女雙方以前有過性關係,後女方想斷絕,男方以公開雙方關係相危脅。第六,發生性關係後雙方的表現,是女方立即報警還是女方對男方提出要求男方拒絕或男方不履行之前承諾而結怨報警。

對於一個案件的認定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而不是機械的卡法律條文。


陳嚴


現在社會變得墮落了,女人勾引男人反過來告強姦,而鋃鐺入獄為什麼?

給大家真實的講個故事;

一小夥‘海’長得很帥,兩夫妻也和睦惹得他人嫉妒。海的老婆‘燕’的朋友(一起工作的女孩)眼饞,開玩笑說要搶她老公把他們撤閃,當時只認為開玩笑沒當回事。

半年後一次聚會大家都在一起吃喝玩樂到很晚,那個女孩‘芳’一個人回家害怕,燕就叫海開車送送。

到家後芳纏著海坐一坐,聚會喝了酒男人也失去理智經不住勾引就上了!

海走後芳就報了警說強姦了她!之後判刑兩年,燕可氣得哭,為什麼沒根一起去。有心害你讓你防不勝防……


流浪2137225381


如果是既定事實,而且男的在女的體內留下了證據,這時候女的要告男的強姦罪,那是一告一個準的。沒有別的可能性。若是沒有什麼特定的證據,如果有人證物證,那也很麻煩。


我們都知道,仙人跳就是玩這一套的。一個朋友就有過這樣的經歷。

這朋友出差,然後在鄭州中轉,因為時間不是特別短,於是就想在火車站附近找個旅館什麼的休息休息,但是開一天的房間又不值當,於是想找那種鐘點房。我們都知道很多時候我們出了火車站,很多人舉著牌子問你要不要住店什麼的。朋友就相信了其中一個人,那人把他帶到火車站的附近一個賓館去了。這個賓館位置倒是近,但就是七拐八拐的,一看就是居民樓的那種。他也沒多想,反正價格也便宜,他就呆幾個小時。


進去之後,辦了手續老闆就把她帶到一個房間了,他也準備休息。老闆這時候就問,需不需要特殊的服務。價格便宜。這朋友不是這樣的人,就拒絕了。於是老闆出去了。這朋友準備睡一覺的,於是他把衣服都脫了準備上床睡覺了。這時候門居然自己開了,進來一個年輕的姑娘,不由分說的就直接躺床上了,然後又進來一群男的,開始拍照。把這個朋友搞懵了,接下來好戲上場,這群男的中有個一說,這個朋友什麼意思,為什麼要強姦她老婆。她老婆是來賣特產的,怎麼就把她弄到床上了,要告他強姦。要讓警察抓他。這時候那個女的也把自己的衣服脫了一件。這朋友才知道,自己被坑了。這時候那個男的說了,不讓警察來也行,5000塊錢,這事兒就了了。這個朋友也不想被坑,就說沒有那麼多錢,不給。這時候跟著來的幾個男的就是一頓暴打。最後沒轍給了2000塊錢才放人。他錢包裡就只有那麼多錢。


所以外出大家一定要留個心眼,住酒店還是連鎖的、知名的稍微好點。那種小區的居民樓就別去了。


老王偵查記


題主問到“ 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結果女方反過來說男方強姦她,這樣構成強姦罪嗎?為什麼?”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給一個人定罪不是誰一個人說了算,要有證據證明,不是憑空口說強姦就能構成強姦罪。


公安偵查機關不是那麼好忽悠的,簡單的舉例說說,比如一對男女自願發生了性關係後,女方反告男方強姦,公安部門立案後進入實質調查時,首先要仔細詢問原告(女方)強姦的時間,地點,強姦的詳細經過,原告和被告以前是否認識,假如認識的話,是什麼時候認識的,通過什麼人介紹認識還是怎麼認識的,要詢問具體認識的詳細經過,必須確定男女二人的關係,分析研判,初步判斷是否夠成強姦。


強姦的構成要素主要是以脅迫,暴力等手端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偵查結束後要上報到檢察院複核,到底是不是構成強姦的事實。這不是誰說強姦,就能構成強姦的,要以事實為基礎。題主問到為什麼?因為不管什麼罪,都是要以事實為根據,要經過公安機關相當複雜的偵查,如果確有證據鏈證明男人以強迫,暴力欺騙等手端違背女方意願,強行與女方發生了性關係,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偵查完畢報檢察院複核,確有強姦事實後,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再通過庭審,判決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強姦罪。並不是誰一方說了就能定罪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開您的疑問,歡迎各位在評論區留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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