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羊途中被“掉包”货主蹲坑擒窃贼

外售活羊途中被以小换大,货主发现羊被“掉包”后,终于将窃贼擒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使窃贼受到了法律严惩,自身权益得到保障。2018年11月13日,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黑山县某镇郭某是从事倒卖活羊的经济人。他所在的镇有一活羊市场,郭某在市场收羊,然后贩卖到福建、四川、山东等地,从中挣差价。自2016年3月,郭某开始与葫芦岛市绥中配货站尚某合作,即由尚某派车到郭某处装羊,之后配送到指定地点,到地方后由买方过秤,按羊分量将款直接打到郭某账户,并将羊的数量告知郭某。因是配送货物,郭某从未押车,也未出啥问题。郭某先后售出近百车羊,效益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4月以来,效益却直线下降,不但没赚到钱,反而开始赔钱。正在郭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突然接到沈阳一不知姓名的配货司机的电话,“你能挣到钱吗,没等出辽宁你的羊就被掉包了,就是用他们事先准备的小羊,换你车上的大羊,地点就在兴城某挂车厂斜对过的大地里”,说完对方挂断了电话。郭某恍然大悟,在气愤的同时,他很快冷静下来,他暗下决心,必须拿到确切证据。5月12日,郭某又往福建配送一车羊,他亲自驾车与几位亲友一起提前到兴城挂车厂附近等候,结果这趟拉羊的车即没停也没换。当月16日郭某再次往福建配送一车羊,他仍然采用上次办法前往兴城某挂车厂附近查看究竟,结果这次被他们抓个正着。运羊的大货车真的停在挂车厂附近的大地里,只见有人将一辆农用大三轮车上的小羊直接塞进大货车,再将大货车里的大羊拽下车装进三轮车,在几人换到第四只的时候,郭某等人突然冲上前,将该货车司机和三名干活人当场抓获,配货站尚某跑掉。郭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情很快真相大白,原来绥中配货站的尚某,见每车配货运送的羊都有几百只(货车上分数层),且大小不一,又无押车人,他不禁打起了歪主意,“这要是弄一些小羊,把车上大羊换下来,每只羊至少差几十斤,就是好几百元,只要羊的总数不差,货主就不会发现。”于是他联系到黑山县某配货站的李某,由李某联系货车车主,并告知途中要用小羊换车上的大羊,除给运费外再给好处费,如车主不同意再找别的车主。李某为从车主那得到信息费,表示同意与尚某合作。于是李某联系到货车车主王某为郭某配送活羊,目的地是四川,按尚某安排,在途中将事先准备的10只小羊调换车上的10只大羊,相差斤数约为400斤,从中非法获利3680元,尚某给货车车主王某好处费800元。之后,李某又联系到货车车主刘某,往福建为郭某运送一车羊,尚某又用同样方法,用16只小羊调换车上的16只大羊,相差斤数约为800斤,从中非法获利7360元,给货车司主刘某好处费1200元。结果就在尚某继续实施掉包换羊时却被抓个正着。

案发后,黑山县配货站的李某和得到赃款的货车司机王某、刘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尚某于6月9日在绥中火车站被黑山县公安局抓获,并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找货车,给郭某拉羊,途中用比较小的羊换货车上较大的羊,是以非法占有差价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虽然拒不认罪,但有同案犯的供述和其它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信息费,听从尚某的吩咐,联系运输车辆,同意以半道换羊为条件,明知尚某是以大换小取得非法利益,还为其提供车辆配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运输途中要以大换小,同意并参与了换羊的行为,事后还分别收取好处费1200元、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尚某系主犯且多次,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系从犯且都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以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以王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单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已缴纳),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已上缴);扣押的16只羊应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李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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