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 撞伤自己被判刑

醉酒驾驶摩托车 撞伤自己被判刑

近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使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以被告人杨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清华园小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贵C·KD9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华园方向沿天文大道往交警大队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距交警大队20米(红旭酒楼门前)路段时,所驾驶摩托车碰撞其行驶方向右侧停放的浙C·N82C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左侧,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告人杨某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处置该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杨某华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到医院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被告人杨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208mg/100ml。民警随后组织医护人员对被告人杨某华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杨某华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2.49mg/100ml。经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应该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成为每一位驾驶人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底线。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华的醉驾行为,不仅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而且还将在看守所里面度过不能与家人团聚的春节,其后果值得深思,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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