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引產墮胎而遭受的損失,是否應當由男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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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大多發生在男女雙方還沒有正式結婚的時候,因為如果男女雙方已經正式結婚成為了夫妻關係,那麼女方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不得已而引產,那麼這個損失和責任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的,丈夫自然無法推脫。可是往往就是在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因為意外懷孕導致女方墮胎的情況,發生的糾紛會比較多。

但是通常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女方懷孕,但是不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女方需要流產或者做人流手術,一般這個損失,只能由女方個人承擔,男方最多可以承擔一些醫療費。因為女方懷孕流產,責任不單單是全部在男方,女方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如果全部要求由男方承擔責任,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畢竟身體受到傷害的還是女方,所以女方,所以很多女方覺得這樣不公平,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並沒有百分之百追責男方的理由,除非男方在這裡面存在嚴重的過錯。比如男方明明有配偶,還故意與女方同居,並且導致女方懷孕流產。這個時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這些嚴重的過錯,一般男方是不需要進行大額賠償的。所以作為女性來講,自尊自愛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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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本題需要根據婚姻關係期間和非婚姻關係期間兩種情形予以確定。

1、婚姻關係期間。如果女方引產墮胎的事實是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女方所遭受的所謂損失,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這裡的承擔不是法律意義的賠償。因為,這是共同責任,共同債務。由於這個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因此,一般而言,女方支付的費用,即為雙方支付的費用。當然,有些損失只有女方自己一個承擔,比如痛苦。

2、非婚姻關係期間。這個期間,雙方屬於同居,或者姘居,或者其他兩性之間的關係。不管怎樣,他們之間的兩性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這時,女方因此道墮胎所遭受的損失,男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應當是補償責任,而不賠償責任。因為在法律上,賠償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為前提。而就本案而言,法海一粟認為,雙方無所謂過錯。兩情相悅,誰對誰錯?因此,男方應當給予女方一定的補償。不管怎樣,受罪的是女方,女方遭受的痛苦是實在。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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