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千万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知道小伙伴有没有遇到下面这种情况:

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千万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千万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我要借一笔钱,能不能给我做个担保,我保证只是走流程,一定会还钱,保证不会连累到你。真的,我用人格保证!!!

......(省略N次心理斗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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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担保人都是出于一种帮助朋友的心理,才答应了给亲戚朋友做担保人。但殊不知,替人担保也负有法律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而某些大额借贷者选择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向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也同样面临连带风险。

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千万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还原

2017年4月15日,高某、曾某某分别出具《股东连带责任还款承诺书》,承诺以个人财产对某花木公司2017年4月12日向宣恩某银行申请续贷1000万元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7月10日,宣恩某银行与某花木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某花木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8年7月10日,年利率9%,逾期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同日,恩施某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恩施某担保公司对某花木公司当日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8月16日,宣恩某银行给某花木公司转账发放贷款1000万元,某花木公司签署借据借款后,付息至2018年4月4日,逾期借款本息未偿还,宣恩某银行起诉至宣恩县法院。

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千万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宣恩某银行与被告某花木公司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期内及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被告恩施某担保公司、高某,曾某某等,自愿为被告某花木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均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花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宣恩某银行偿还借款1000万元,付期内利息291万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5%支付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被告恩施某担保公司、高某,曾某某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需谨慎!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就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建议大家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方式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谨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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